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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人權體系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作者:Adamantia Rachovitsa

所需知識:國際法淵源個人人權教義中的反覆出現的主題

學習目標:瞭解亞洲人權體系與其他地區相比採取不同路徑的原因;熟悉人權法中的亞洲價值觀概念;重點介紹東盟人權發展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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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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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是世界上缺乏區域人權保護體系的地區之一。為了理解其中的原因,有幾點需要說明。非亞洲觀察者期望亞洲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這種期待可能過於草率。亞洲概念化為一個地區,即一個具有足夠的歷史、經濟、社會、宗教和文化凝聚力的地理區域,是一個複雜的問題[2] 亞洲包含眾多國家:聯合國亞太集團 的 53 個成員,共 193 個聯合國 (UN) 成員國,[3] 亞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地區:地球上 76 億人口中,有 45 億人生活在亞洲。亞洲將自己認定為大陸也存在爭議。[4] 儘管各國和人民之間存在共同點,但亞洲內部的多樣性依然十分突出,或許會阻礙區域發展的系統性、連貫性方法,至少從其他地區所見的形式來看是如此。

亞洲國家在國際法方面的參與度也需要在亞洲國家參與國際法的更廣泛框架內理解。亞洲國家不太可能接受國際義務。它們往往不信任將主權委託給他國,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區域內。這歸因於大陸的多樣性和大國的影響(中國、印度和日本)。歷史[5] 和文化原因[6] 以及殖民主義的經歷也不能忽視(例如,印度和殖民主義、中國和不平等條約,[7] 日本在二戰後的審判)。[8] 這些經歷強化了人們對國際法是一種政治力量工具的認識,它會被選擇性地使用。[9]

在此背景下,與其他地區相比,亞洲的區域人權法發展程度較低且不穩定。人權法的深化更有可能發生在更小、更具凝聚力的國家集團的次區域層面上。與此同時,亞洲國家在習慣國際法和聯合國人權框架(聯合國定期審議以及聯合國人權條約批准產生的義務)下負有現有人權義務[10]

首先,本節簡要闡述了亞洲價值觀在人權法和話語中的概念和作用。隨後的討論重點關注保護人權的次區域層面,更具體地說,是東南亞國家聯盟 (東盟) 建立的機構和人權檔案。

B. "亞洲價值觀" 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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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國家在人權立場方面形成並展現出統一戰線的罕見時刻是它們對 1993 年世界人權大會的貢獻。它們起草並提交了《曼谷宣言》[11] 其中體現了所謂的“亞洲價值觀”。亞洲價值觀是亞洲官員用來反駁西方對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觀念的術語[12] 這方面提出的一個主要觀點是,個人對社會的集體價值觀和義務應該與個人自由平等對待(甚至優先於個人自由)。《曼谷宣言》第 8 段寫道

雖然人權具有普遍性,但必須在國際規範制定的動態和不斷發展過程的背景下加以考慮,同時要牢記國家和區域特殊性以及各種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1998 年的《亞洲人權憲章》 [13] 是一份由民間社會起草的民權憲章,旨在回應《曼谷宣言》。憲章認為,“亞洲價值觀”的概念為“剝奪[...]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合法化”,而這些行為被指責為不適合亞洲宗教和文化傳統的外國理念。 [14] 憲章也區分了“亞洲價值觀”作為“[...]威權主義的薄薄偽裝”[15] 的一面,以及另一方面要考慮到權利享有所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16] 換句話說,爭論的焦點不在於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是否會影響權利的享有(它們會),而在於這種影響對權利保護範圍的具體影響,以及這種影響可能被用來掩蓋政治目的的濫用。

C. 東南亞國家聯盟 (東盟) 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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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亞洲的特定次區域(例如,南亞區域合作聯盟[17] 已經或可能發生一些人權發展,但東南亞國家聯盟 (東盟) 在進展方面尤為突出。東盟是一個政治和經濟聯盟,由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於 1967 年建立,後來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加入。2007 年,東盟成員國決定透過建立《東盟憲章》 來深化其在政治、安全、經濟和社會文化方面的合作。主權、不干涉內政和協商一致原則仍然是各國參與的基石。 [18] 令人驚訝的是,人權和社會正義在《東盟憲章》的目標和原則中佔據了重要地位。此外,還商定建立一個人權機構,最終成為東盟人權政府間委員會 (東盟人權委員會)。

I. 東盟人權政府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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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人權委員會成立於 2009 年,是一個政府間協商機構。其決策基於協商和共識,遵循非對抗性原則。東盟人權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區域範圍內促進和保護人權,同時考慮到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其任務是促進人權,沒有接受個人投訴或進行調查的許可權。根據其職權範圍,[19] 東盟人權委員會的任務是

  • 制定戰略和能力建設
  • 與其他機構和組織(包括民間社會)進行協商和對話
  • 提高公眾對人權的認識

東盟人權委員會一直因缺乏與民間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接觸而受到批評[20]

II. 《東盟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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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3 年的《曼谷宣言》以來,亞洲和東盟論壇的國家在起草人權文書方面進行了多次未能達成共識的嘗試。這些嘗試在 2012 年東盟框架下最終取得成功,並通過了《東盟人權宣言》[21] 該宣言是一個非約束性文書,涵蓋了公民和政治權利(第 10-25 條)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 26-34 條),以及發展權(第 35-37 條)和和平權(第 38 條)。繼《曼谷宣言》之後,東盟人權宣言強調“人權的實現必須在區域和國家範圍內加以考慮,並考慮到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文化、歷史和宗教背景”(第 7 條)。宣言還強調,人權的享有必須與對他人和社會的相應義務相平衡(第 6 條)。這些權利在保護範圍方面幾乎是用電報的方式起草的,而對人權的限制範圍很廣(第 8 條)。這可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宣言通常不像條約那樣詳細。

高階:東盟人權宣言的潛在規範、法律和政治影響

儘管宣言沒有產生國際義務,但不能完全忽視非約束性文書(軟法)的潛在影響。其他著名的非約束性文書(例如,《赫爾辛基法案》、《世界人權宣言》)已經產生了重大的規範影響。因此,東盟人權宣言首先將人權從僅僅是國內問題轉變為在國家間關係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它可能成為未來條約的基礎;第三,它可以被國家機構在國際實踐中引用和使用;第四,它為國內政治辯論合法化了人權語言。


III. 其他東盟人權機構和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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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中還應注意到其他一些發展。 [22] 東盟促進和保護婦女兒童權利委員會 正式成立於 2010 年,是一個協商性政府間人權機構。其任務是促進和保護婦女兒童的人權,維護《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3]》和《兒童權利公約 [24]》(所有東盟成員國都批准了這兩項條約)所載權利。其職能與東盟人權委員會非常相似,包括

  • 促進執行有關婦女兒童權利的國際和東盟文書
  • 代表婦女兒童進行倡導
  • 應東盟成員國的請求,協助其履行其關於婦女和兒童權利的國際人權報告義務
  • 鼓勵東盟成員國收集和分析按性別分類的資料,並對與婦女和兒童權利相關的國家法律、政策和做法進行定期審查。 [25]

與東盟人權委員會一樣,東盟促進和保護婦女兒童權利委員會沒有專門的任務來接受和調查(個人)人權侵犯投訴。東盟促進和保護婦女兒童權利委員會的決策基於協商和共識(參見《東盟憲章》第 20 條),這意味著委員會不能在沒有所有代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采取行動,這意味著委員會不能在沒有所有代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采取行動。 [26]

最後,2007 年,東盟成員國的代表通過了《東盟保護和促進移徙工人權利宣言》[27] 同年,東盟實施《保護和促進移徙工人權利宣言》委員會成立,其任務是確保執行先前提到的宣言中做出的承諾,以及制定關於保護和促進移徙工人權利的東盟文書。 [28] 2017 年,經過十年的談判,東盟國家通過了《東盟關於保護和促進移徙工人權利的共識》,這是一個條約,規定了來源國和目的地國對移徙工人的待遇標準。

D.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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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盟,人權的發展在規範/實質層面(非約束性和約束性人權標準)和制度層面都十分顯著。不過,東盟模式是否可以或將被推及到亞洲其他次區域尚待觀察。所謂亞洲價值觀,如體現在《曼谷宣言》和《東盟人權宣言》中,並非必然反對人權法的普遍性,而是旨在為國家和區域的特殊性創造更多政治和法律空間。話雖如此,共同體價值觀或個人義務的作用在概念上仍具有一定的未開發潛力,因此值得在人權法中進一步研究。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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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T Anghie, 'Identifying Region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OUP 2012) 1058
  • T Hsien-Li, 'Adap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ealth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Scrutiny Functions in ASEAN’s Limited Regime' (2022) 22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1
  • Y Wahyuningrum, 'A Decade of Institutionalizing Human Rights in ASEAN: Progress and Challenges' (2021) 21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158

更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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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盟人權問題政府間委員會釋出年度報告、專題研究報告和年度活動報告。
  • YouTube 影片,關於東盟及東盟人權問題政府間委員會人權保護的簡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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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歷史、理論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國際法

第三部分 - 專業領域

  1. 第一個腳註。請在格式化引用時遵循OSCOLA。儘可能提供帶引用的連結,理想情況下,應連結到開放訪問來源。
  2. Antony Anghie, 'Identifying Region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OUP 2012) 1058.
  3. 關於聯合國,請參見本教科書中 Baranowska、Engstrom 和 Paige 的 § 7.3。
  4. Teemu Ruskola, 'Where Is Asia? When Is Asia? Theorizing Comparative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11) 44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 Law Review 879, 882; Simon Chesterman, 'Asia's Ambivalence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s' (2016)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5, 965.
  5. 關於國際法歷史,請參見本教科書中 Hauck 的 § 1。
  6. 'Culture', in Susan Marks and Andrew Clapham,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exicon (OUP 2005) 33, 39.
  7. 關於不平等條約及其在殖民主義背景下的作用,請參見 Mathew Craven, 'What Happened to Unequal Treaties? The Continuities of Informal Empire' (2005) 74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35-382; Mitchell Chan, 'Rule of Law and China's Unequal Treaties: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Role in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and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2018) 25 Penn History Review 9.
  8. Simon Chesterman, 'Asia's Ambivalence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s' (2016)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5, 962-965. 關於國際法中的第三世界方法(TWAIL),請參見本教科書中 Hauck 的 § 3.2。
  9. Simon Chesterman, 'Asia's Ambivalence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s' (2016)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5, 962-965.
  10. 有關亞洲國家對主要聯合國人權條約的批准記錄,請參見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階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 2022-2023 年管理計劃,亞洲 - 太平洋,154-155。
  11. 世界人權大會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曼谷宣言),曼谷,1993 年 4 月 7 日,聯合國檔案聯合國大會 A/CONF.157/ASRM/8A/CONF.157/PC/59。
  12. 關於人權的批評以及將人權視為殖民主義建構的討論,請參見本教科書中 Ananthavinayagan 和 Theilen 的 § 21.8。
  13. 亞洲人權憲章——人民憲章,光州 - 韓國,1998 年 5 月 17 日。
  14. 第 1 條第 (5) 款。
  15. 第 1 條第 (5) 款。
  16. 第 2 條第 (3) 款。
  17. 在南亞區域合作聯盟的主持下透過的人權條約有:社會憲章(2004 年 1 月 4 日透過);關於促進南亞兒童福利的區域安排公約(2002 年 1 月 5 日透過);以及 關於預防和打擊婦女和兒童賣淫販運公約(2022 年 1 月 5 日透過)。
  18. Vitit Muntarbhorn, 'The South East Asian Syste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Scott Sheeran and Nigel Rodley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Routledge 2013) 467.
  19. 請參見 2009 年第 1-4 條 職權範圍,根據東盟憲章第 14 條透過。
  20. Yuyum Wahyuningrum, 'A Decade of Institutionalizing Human Rights in ASEAN: Progress and Challenges' (2021) 20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158.
  21. 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人權宣言,由金邊宣言於 2012 年 11 月 18 日透過。
  22. 關於東盟人權制度如何非正式演變的討論,請參見 Tan Hsien-Li, 'Adap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ealth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Scrutiny Functions in ASEAN’s Limited Regime' (2022) 22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1.
  2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 年 12 月 18 日透過,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1249 聯合國條約集 13。
  24. 兒童權利公約(1989 年 11 月 20 日透過,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1577 聯合國條約集 3。
  25. 東盟促進和保護婦女兒童權利委員會,職權範圍第 5 條,東盟秘書處 2010 年。
  26. 同上,第 3.6 條。
  27. 東盟關於保護和促進移徙工人權利的宣言,宿務 - 菲律賓,2007 年 1 月 13 日。
  28. 關於成立東盟執行東盟關於保護和促進移徙工人權利的宣言委員會的宣告,馬尼拉 - 菲律賓,20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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