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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作者:Sué González Hauck,Raffaela Kunz

所需知識:連結

學習目標:瞭解 XY。


A.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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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世紀以來,城市在塑造全球經濟和國際秩序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 20 世紀末和 21 世紀初,人們越來越關注“全球化”,也引發了對“全球城市”[1] 的重新關注。如今,城市是全球性問題(如人權、環境可持續性和經濟發展)最明顯交匯的地方。一些國際條約和軟法文書明確承認城市是國際法中的重要行為者。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巴黎協定》在第 7 條第 2 款和第 11 條第 2 款中承認了次國家和地方層面的重要性。跨市網路(如 ICLEI 和 C40)在承諾實現減緩氣候變化的目標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從而至少部分彌合了各國政府(特別是美國)在承諾方面的不一致所留下的差距。[2] 在聯合國系統內,聯合國人居署計劃專門致力於城市化問題和人們在城市中的生活。此外,城市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 (SDG) 中發揮著重要作用,SDG 11 專注於包容、安全、有韌性和可持續的城市。[3] 城市是國際法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發揮作用的空間,[4] 也是國際法規則、原則和“軟法”得到實施、執行和挑戰的地方。鑑於城市也是社會運動的重要中心,因此研究城市對於從“基層”參與國際法至關重要。[5]

儘管“城市”一詞的定義存在顯著差異,但城市的一些共同特徵是,它們是人口數量和密度相對較高、一定程度的空間擴充套件、異質而複雜的社會和經濟活動以及多用途土地利用的人類聚居點。[6] 一些關於國際法下城市的描述並沒有對城市與其他形式的地方政府進行顯著區分,地方政府被定義為次國家、通用、領土政府實體,“被授權在特定領土內管理和規範廣泛範圍的事務,例如規劃、分割槽、教育、福利和商業許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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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目前未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主體或賦予國際法人格。[8]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城市與國際法無關,如本章引言部分所述;這也不意味著城市在未來無法獲得國際法主體地位。


C. 城市與國際法的特定主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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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後殖民城市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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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城市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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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城市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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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城市與國際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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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城市與國際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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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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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I
  • 資料來源 II
  • 摘要 I
  • 摘要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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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歷史、理論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國際法

第三部分 - 專業領域

  1. 薩斯基婭·薩森,《全球城市:紐約、倫敦、東京》(第二版,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2001 年)。
  2. 凱爾西·庫利奇,《城市與巴黎協定》,載於維瑟林·波波夫斯基編,《巴黎氣候變化協定實施》(倫敦和紐約,勞特利奇出版社,2019 年)263-282 頁;阿內爾·杜·普萊西,《氣候變化法與可持續發展》,載於赫爾穆特·菲利普·奧斯特和揚內·E·奈曼編,“國際法與城市研究手冊”(英國切爾滕納姆和美國北安普敦,愛德華·艾爾加出版社,2021 年)187-200 頁;林若琳,《跨國城市網路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載於赫爾穆特·菲利普·奧斯特和揚內·E·奈曼編,“國際法與城市研究手冊”(英國切爾滕納姆和美國北安普敦,愛德華·艾爾加出版社,2021 年)201-213 頁。
  3. 赫爾穆特·菲利普·奧斯特和阿內爾·杜·普萊西編,《城市治理的全球化》(勞特利奇出版社,2019 年)。
  4. 路易斯·埃斯拉瓦,《地方空間,全球生活:國際法與發展日常運作》(英國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2015 年)。
  5. 巴拉克斯里希南·拉賈戈帕爾,《國際法從下而上:發展、社會運動和第三世界抵抗》(英國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2003 年)。
  6. 聯合國人居署,“什麼是城市?”(2020 年)。
  7. 伊沙伊·布蘭克,《城市國際法人格/主體性》,載於赫爾穆特·菲利普·奧斯特和揚內·E·奈曼編,“國際法與城市研究手冊”(英國切爾滕納姆和美國北安普敦,愛德華·艾爾加出版社,2021 年)103-105 頁。
  8. 伊沙伊·布蘭克,《城市國際法人格/主體性》,載於赫爾穆特·菲利普·奧斯特和揚內·E·奈曼編,“國際法與城市研究手冊”(英國切爾滕納姆和美國北安普敦,愛德華·艾爾加出版社,2021 年)103-103 頁;克里斯蒂·斯威尼,“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的城市化:城市在全球治理中不斷上升的軟實力”(2020 年)第 41 卷《密歇根國際法雜誌》227-234 頁;阿尼魯德·維傑和賈米亞·米利亞·伊斯蘭大學,“關於城市和地方次國家政府國際法地位的論證”(2019 年)2019 年 6 月《諾瓦姆·尤斯》165-1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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