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主義與酷兒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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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erena Kahl/Tamsin Paige
學習目標:理解女權主義和酷兒方法及其對國際公共法的特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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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旨在介紹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及其對捕捉國際公共法基礎的特殊意義。因此,該貢獻的主要目標之一是指出女權主義和酷兒方法作為解構和重建形式對國際法的附加價值,從而為現有思想流派做出貢獻。為此,本章從男性和異性戀標準以及性別歧視的國際法律秩序作為酷兒和女權主義解構的共同基準出發。透過指出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的共同點,該貢獻強調了綜合方法的效用和必要性。然後,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的常見術語和概念與國際法領域中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的一些表現形式和具體示例聯絡起來。然而,本章不應被理解為對酷兒和女權主義方法在國際法中的研究和實踐的詳盡概述。相反,它提供對思想流派的初步見解,該思想流派作為一種解構工具,可以應用於國際公共法的各個領域。
女權主義和酷兒方法是思想流派多元領域的一部分,它們從特定角度觀察、分析和批評國際公共法,並以此理論基礎出發,試圖解構其分析物件。解構[2]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以理解為一個不斷質疑現存和被接受的支配結構的過程,這些結構被認為是客觀的、中立的或自然的。[3] 因此,它揭示了其他競爭性解釋形式、替代觀點的存在。[4],這些觀點被忽視、掩蓋或壓制。[5],從而為新的可能性和結構打開了大門。[6] 解構的概念因此拒絕絕對真理或自然參照物的概念。[7],而是尋找“緊張、矛盾、異質性”。[8] 在其展現多元性和不同選擇的能力中,解構為(持續)轉型和重建創造了空間。[9] 考慮到這一點,“只有透過這種無休止的分析、批評和解構,我們才能阻止現存的支配結構重新確立自己。”[10] 在這方面,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旨在解構一個被認為是中立或自然的國際法律秩序,該秩序建立在占主導地位的男性和異性戀標準之上。[11]
雖然不存在一種或唯一的女性主義和酷兒國際法理論,但這些不同的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方法在國際法領域都具有共同的基礎:國際法主要由(白人、順性別、異性戀)男性發展和塑造,並且建立在男性和男性氣概是(社會)規範的假設之上。[12] 雖然這種規範以及隨之而來的國際公法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是中性的,[13] 但它們忽視了所有偏離這種標準的類別。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僅僅是女性和女性氣質被排除在“他者”之外。[14] 相反,所有與性別、性別或性取向有關的偏差,被認為不同於或反對規範,[15] 他們的觀點和利益不斷被忽視和繞過,從而處於一種暗影般的存在。這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認同為女性、女同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變性或雙性人的人,從而將性別、性別和性取向類別擴充套件到僅僅是二元理解的範圍之外。
“順性別”一詞指的是那些認為自己出生時被分配的性別與他們自身性別認同相符的人。順性別通常被用作“變性”一詞的反義詞,並且經常與生物錨定的女性/男性和女性/男性的二元系統聯絡在一起。“變性”指的是那些性別認同感與出生時被分配的性別不符的人。[16] 據此,“順/異”一詞在酷兒理論文獻中很常見,指的是一個順性別且異性戀的人。
本質上,國際公法與國內法一樣,都存在明顯的性別偏見,[17] 其一些表現形式將在下面進一步描述。國際法的這種性別偏見,將男性提升為規範,就像一種“隱蔽的男性代表和投射,它將自己視為毫無疑問的規範,是理想的代表,而沒有意識到這種代表性定位對其他人的暴力”。[18]
三、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的共同點
[edit | edit source]由於國際法建立在男性和異性戀標準之上,而這種標準面臨著大量系統性地被忽視的偏差,因此聯合展示和考慮女性主義和酷兒對國際法的理論方法,不僅是一種合法且有用的視角統一,旨在消除和重建國際公法。相反,考慮到歧視和不公正的共同結構性經歷,這種整體方法實際上是不可避免的。否則,從女性主義或酷兒視角對國際公法的分析所描繪的圖景將是不完整的。採用整體方法也符合交叉性原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對類別和區分特徵(例如男性/女性或異性戀/同性戀)的過度簡化,即使無法完全避免這些特徵。[19] 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結合起來也意味著不“停留在這些對立的封閉領域內”,[20] 從而延續固有的等級制度,而是超越二元結構。
B. 共同術語和概念
[edit | edit source]一、性別和性別
[edit | edit source]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中兩個密切相關且必不可少的核心概念是“性別”和“性別”。一方面,“性別”一詞通常用來描述男性和女性之間作為與身體相關的二元類別的生物學差異。[21]
“性別二元”可以描述為一種基礎排序原則,用來將“人類分為兩個社會和生物學上截然不同的類別:被分配為男性的個體,預計會認同為男孩和男人並表現出男性氣質;被分配為女性的個體,預計會認同為女孩和女人並表現出女性氣質”。[22]
另一方面,“性別”一詞通常被用作一個相反的詞,因為它描述了基於性別的區分的文化和社會印記。[23]
基於上述對性別和性別的區別,人權委員會將這兩個詞區分如下:“性別”一詞指的是世界各地所有社會如何構建有關婦女和男性的角色、態度、價值觀和關係的方式。因此,雖然人的性別由自然決定,但人的性別是社會構建的。[24]
考慮到這一點,“性別”的概念被描述為一個流動且不穩定的概念,[25] 並且通常被理解為對“性別”概念中所體現的生物決定論的拒絕。[26] 它也用於相對化和打破與(生物學)性別相關的二元性和二元對立,從而將其擴充套件到超越女人和男人的類別。[27] 因此,性別認同由於“身體和認同之間的動態關係而變得更加複雜,這種關係產生了多種可能的排列,這些排列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甚至可能在不同的時刻也會改變”。[28] 但是,同樣的複雜性也適用於過於簡化的“性別”類別,因為生物學本身揭示了多種性別的存在,遠遠超出了社會構建的二元對立。[29] 此外,認為“性別”是一種自然而不可改變的特徵的想法也越來越受到質疑,[30] 因為它具有被構建的、偶然的和政治性的維度。[31] 結果,性別和性別本身的區分也受到質疑。[32]
國際人權法領域對性別認同的定義示例:根據美洲人權法院的定義,性別認同是指“每個人感受到的性別內在和個體體驗,這種體驗可能與出生時被分配的性別相符,也可能不符”。[...] 因此,[...] 對性別認同的認可必然與以下觀念相關聯:性別和性別應被視為構成個人自由和自主決定的身份的一部分,而無需受其生殖器的影響。”[33]
性別認同是指“每個人感受到的性別內在和個體體驗,這種體驗可能與出生時被分配的性別相符,也可能不符”,因此,“對性別認同的認可必然與以下觀念相關聯:性別和性別應被視為構成個人自由和自主決定的身份的一部分,而無需受其生殖器的影響。”
本著這種精神,酷兒和女性主義理論方法試圖對性別和性別進行非自然化,假設性別和性別的類別並不先於規範性話語和規範,這就是為什麼它們“都應被理解為表演性重複的性別規範的影響[...] 這些規範使性化的身體和身份具體化、自然化、規範化和約束”。[34] 因此,措辭本身創造了身份。用朱迪斯·巴特勒的話來說,“[t]here is no gender identity behind the expressions of gender; that identity is performatively constituted by the very “expressions” that are said to be its result.”[35]
國際法中超越二元對立的例子:國際法中超越二元對立的一個例子是 2009 年關於在打擊恐怖主義的同時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在報告中,馬丁·謝寧強調,“[g]ender is not synonymous with women but rather encompasses the social constructions that underlie how women’s and men’s roles,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cluding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are defined and understood.”[36]
儘管有這樣一種意圖,即展現出超越傳統對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理解的更加包容和多元的圖景,[37] 但“性別”一詞經常被用作“女性”的代名詞,[38] 即使是在公共國際法的領域內也是如此。一個突出的例子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該公約在其第一條和第五條中尤其表明,首先,它並沒有真正區分“性別”和“性”,而且還表明它致力於男性/女性的傳統二元論。 [39] 因此,男性標準再次成為每個人的“正常”標準,堅持一個國際專案領域的性別二元論和等級制度,而該專案的目的是認可婦女的完整人性。 [40] 這些國際保護機制,在其中婦女的經歷僅僅是根據男性標準衡量的,這對世界各地的婦女,尤其是全球南方的婦女,是非常不利的, [41] 透過將女性主體定義為“受害主體”,這些機制強化了性別和文化本質主義。 [42]
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背景下堅持性別和性別的二元論的例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條規定:“本公約所稱‘對婦女的歧視’,指基於性別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結果或目的在於損害或取消婦女無論其婚姻狀況如何,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平等權利。” [4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除其他外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修改男女的行為社會和文化模式,以期消除基於認為任何一方性別優於或劣於另一方性別或基於對男女的定型角色的偏見和習俗以及其他一切做法。” [44]
因此,基於性別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集中在婦女身上,並將婦女視為一個看似穩定的(生物學)類別,從而忽視了其他許多具有各種性別認同形式的個人遭受的性別歧視。 [45]
儘管國際法試圖解構“婦女”這一類別,以“更好地反映種族、文化、宗教和其他形式的多樣性,從內部挑戰婦女這一類別,並同時挑戰性別概念”, [49] 但根據布倫達·科斯曼的說法,“對性別和性的挑戰以及類別的危機 [...] 還沒有滲透到女權主義國際法學術界,更不用說國際法了。 [...] 事實上,隨著性別在國際層面的確立,其意義變得更加僵化和固定。” [50] 因此,國際法對主要且持續認可並堅持占主導地位的二元和過於簡化的類別的做法,忽略了數百年來跨越幾個世紀、各個大陸和文化的性別和身體多樣性的許多跡象。 [51]
雖然女權主義話語充滿了許多爭議和分歧,[54] 但其共同目標是描述、分析、解釋、挑戰和改變所有生活領域中的性別權力關係,以實現所有性別的自由。 [55] 從這個意義上說,“女權主義是一種分析模式,一種接近生活和政治的方法,一種提出問題和尋找答案的方式,而不是關於婦女壓迫的一系列政治結論。” [56] 透過對性別的研究,對現有的性別安排獲得“批判性距離” [57] 成為可能,併為重新評估和改變創造空間。 [58] 雖然長期以來,可見的女權主義和女權主義理論都忽略了世界各地婦女遭受的歧視的多樣性和交織性, [59] 但尤其是在黑人革命女權主義者,如貝兒·胡克斯, [60] 巴芭拉·史密斯, [61] 帕特麗夏·希爾·柯林斯 [62] 和金伯利·克倫肖, [63] 她們為女權主義和女權主義理論的整體和更加包容的(重新)定義做出了貢獻。還應重視 土著女權主義, [64] 它關注去殖民化、土著主權以及土著女性在傳統土著生活和文化中的權利。 [65]
在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關於防止和打擊性別歧視的建議CM/Rec(2019)1的附件中,歐洲委員會作為第一個在術語上明確界定和打擊性別歧視的國際法律文書,將性別歧視定義為“基於個人或群體因其性別而低劣的觀念,在公共或私人領域(無論是線上或離線),以任何行為、手勢、視覺表現、口頭或書面語言、實踐或行為,目的或效果是
i. 侵犯個人或群體的固有尊嚴或權利;或
ii. 對個人或群體造成身體、性、心理或社會經濟上的傷害或痛苦;或
iii. 營造恐嚇、敵對、貶低、羞辱或冒犯的環境;或
iv. 對個人或群體的自主權和充分實現人權構成障礙;或
v. 維持和強化性別刻板印象”。[69]
基於這些重新定義,如今許多甚至大多數女權主義者試圖擁抱女權主義話語中多元的聲音。因此,桑德拉·哈丁要求女權主義者放棄“講述‘一個真實故事’的目標”,而是擁抱“女權主義探究的永久偏見”,從而尋求“在反對將自然化、本質化、獨特‘人類’虛構以及為此虛構而實施的扭曲、變態、剝削和壓迫方面的政治和認識論上的團結”。[70]
2. 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解讀
[edit | edit source]關於國際法,女權主義解讀將女權主義理論作為一種批判分析工具,以“揭示國際法的結構、程式和方法論是如何透過不考慮女性的生活或經歷而邊緣化女性的”。[71] 從這個意義上說,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解讀試圖揭開被視為中立和客觀的國際法律秩序的面紗,揭示其潛在的、無處不在的男性標準,該標準被構建為“規範”和“正常”,導致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力量失衡和等級制度,並在國際法對女性經歷和利益的沉默中體現出來。 [72] 因此,他們繼續證明國際法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性別化體系”。[73] 據查爾斯沃斯和欽金說,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分析完成了兩個主要任務:一方面,女權主義解讀旨在解構國際法體系構建的價值觀,從而挑戰其對理性性和客觀性的主張。 [74] 另一方面,女權主義解讀試圖重建國際法,以使其能夠以一種不支撐或強化男性對女性的統治的方式“重建國際法基本概念”。[75] 重要的是,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解讀中的聲音已經多元化,許多領先的偶像來自全球南方。 [76]
3. 酷兒和酷兒理論
[edit | edit source]作為一種術語,酷兒具有複雜的歷史,其核心是將那些不符合社會規範和期望的人定位為局外人。這導致它成為一個貶義詞,用來描述那些沒有適當表現出異性戀的人。 [77] 因此,酷兒一詞已被QUILTBAG+群體(酷兒、不確定、雙性人、女同性戀、跨性別*、雙性戀、無性戀/無浪漫戀/無性別者、男同性戀,以及這些類別之外和異性戀規範分類之外的其他人)重新定義,既是該群體整體的通用簡寫,也是該群體中那些不認同更具體身份描述的約束力的個體身份。 [78] 透過這種方式,酷兒充當一個通用或集體(描述性的)名詞,但也充當一個個性化(身份)名詞。考慮到酷兒也充當動詞,這一點在語言上變得更加複雜,因為“酷兒化”是一個可以採取的行動,它以對所調查主題的潛在(異性戀規範)假設和對被酷兒化的事物的規範性方法的質疑和審問為基礎。 [79] 從技術上講,酷兒也可以用作形容詞;然而,由於酷兒作為形容詞的使用不可逆轉地與酷兒作為貶義詞的使用相關聯,因此這種用法已正確地不再常用。雖然酷兒理論通常關注酷兒主題(那麼酷兒的動詞形式),但酷兒理論本身主要關注形式或方法層面,採用酷兒的動詞形式。
4. 酷兒對國際法的解讀
[edit | edit source]總的來說,酷兒對國際法的解讀試圖將不同於“順性別/異性戀”標準的經歷和身份納入國際法話語和規範框架,特別是在賦予平等權利和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身份的歧視方面。 [80] 此外,黛安·奧托對“酷兒化國際法”的理解比傳統的規範納入方法更廣泛。 [81] 從這個意義上說,酷兒理論從根本上挑戰和批判了關於人性的“正常”的統治制度,從而超越了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占主導地位的二元對立。 [82] 用奧托的話來說,酷兒理論對國際法是“從異性戀規範傷害的政治中‘休息一下’,並將人性想象得更加多樣和變化”。[83] 與女權主義的解構主義方法非常相似,酷兒理論“揭示了被視為國際法‘正常’體系的基石的[異性戀]性秩序”,並將異性戀性揭示為“所有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關係體系的基本模型”。 [84] 因此,酷兒化國際法也意味著揭開國際法及其之外的各種假定的“正常性”:當異性戀被視為首選的、自然的、正常的性取向時,它不僅會影響社會如何看待“正常”的人際和家庭關係,而且還會構成我們對整體社群的感知的(假定)基礎,從而決定我們對“所有形式的‘正常’社群,包括國際法的首要主體‘正常’國家”的理解。 [85] 本質上,酷兒對國際法的解讀揭示了國際法是如何“為日常生活,包括性快感的微觀管理和‘紀律’提供渠道,儘管它有許多規則聲稱將這些問題留在了國內管轄範圍”。 [86]
將國際法“酷兒化”的示例: 《國際性別權利法案》 作為從性別視角表達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一種方式,是“酷兒化”國際法的重要早期動力。該法案最初於 1993 年由 國際跨性別法律與就業政策會議 透過,之後經過修訂和修改。它包含十項權利,這些權利被界定為“每個人的權利,無論其性別或性別認同”,[87] 但是,它仍然反映了那些將自己定義為跨性別者或被視為跨性別者的個人的人權被剝奪和持續侵犯的現實。[88]
《國際性別權利法案》中包含的權利包括:
- 界定性別認同的權利
- 自由表達性別認同的權利
- 獲得性別空間並參與性別活動的權利
- 控制和改變自身身體的權利
- 獲得合格的醫療和專業護理的權利
- 免受非自願精神診斷和治療的權利
- 性表達的權利
- 建立承諾的、充滿愛的關係並簽訂婚姻合同的權利
- 生育、撫養或收養孩子的權利
- 撫養和監護孩子並行使父母權利的權利
將國際法“酷兒化”的示例: “酷兒化”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成果是 《關於在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上適用國際人權法的日惹原則》 ,該原則是在 2006 年由領先的人權專家 制定和透過 的,並在 2017 年由 補充 (日惹原則 plus 10)。這些專家對全球範圍內持續針對個人基於其實際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行為做出反應並予以關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原則也因忽視社會背景,依賴生物學和對家庭的異性戀規範理解而受到批評。[89]
5. 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與國際法的摩擦與交集
[edit | edit source]如上所述,對於從女權主義和酷兒角度聯合解讀國際法,有很多話要說。特別是在性別概念開放、流動,以及需要打破和克服性別和性別的異性戀二元論的背景下,僅僅從女權主義或酷兒角度單方面批判性地分析國際法將是支離破碎且不完整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將不同的觀點簡單相加,而是選擇一種整合性的方法,試圖對映歧視情況和經歷的複雜性,並制定出超越描述特定問題的有效方法,而是透過探索可能的解決方案來應對它。[90] 儘管如此,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之間的建設性對話一直是例外,而不是常態。正如吉娜·希思科特所說,這部分是由於“主流的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理解尚未將酷兒和跨性別學者納入女權主義的論述中”,[91] 並且很大程度上忽視了酷兒對國際法的解讀所開啟的對話。[92] 相反,女權主義的方法——無論是出於有意還是無意,出於務實原因還是其他原因——[93] 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它們試圖批判的結構中固有的異性戀規範和順性別主義的基礎上,導致“那些不符合規範性別二元論的個人的無形化”,並重現了“對破壞異性戀規範社會結構的恐懼”。[94] 相比之下,超越二元論和不對稱性將允許“講述一個尚未被講述的邊緣化的故事”,[95] 繪製一幅包容性的歧視經歷畫面,而不會“失去為解決婦女遭受的人權侵犯而開闢的岌岌可危的空間”。[96]
三. 結構性歧視
[edit | edit source]在過去二十年裡,國際人權機構越來越透過結構性歧視的概念,來關注結構性不公正現象。[97] 結構性歧視不同於個人歧視,個人歧視是指屬於特定群體的人的行為,意圖對另一個群體成員產生差異化和/或有害影響。[98] 通常,這種差異化和/或有害的行為源於屬於占主導地位群體的人,該群體代表(或認為自己代表)多數,並針對由於特定特徵而被視為少數或不同的人,這在上面也被描述為“他者”。
與個人歧視不同,結構性歧視指的是根植於社會既有結構和不平等中的歧視。[99] 當一個社會的主要機構的規則、規範和政策造成對某些顯著的社會群體成員的不成比例的劣勢和不公正結果時,就會發生結構性歧視。[100] 歧視由此融入到通常無意識的社會慣例和態度和行為模式中,這些慣例和模式創造和維持歧視性做法。[101] 這些應用的規則、規範和政策,以及社會慣例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是中立的,因為它們的負面結果——對某些群體產生差異化和/或有害影響——通常不是故意的。[102] 正如平卡斯所強調的,“結構性歧視的關鍵要素不是意圖,而是將少數群體置於從屬地位的效果”。[103] 從這個意義上說,由於這些規則和政策的實施,被剝奪平等機會並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某個群體成員,會被置於脆弱的境地,使其面臨被剝削和支配的風險。[104] 在性別不平等的背景下,麥克金農將結構性歧視描述為“將整個群體系統地降級為劣等地位”。[span>105]
在國際法領域,存在多種形式的結構性歧視,這些歧視往往——但並不總是——反映了國內層面的相應模式。在國際仲裁、監督和法律制定機構中,屬於或認同非順性別男性的人員的無形化和代表性不足,[106] 基於性別的結構性暴力,[107] 或國際法中持續存在的種族主義(教育),[span>108] 是國際法律領域中結構性歧視的多重表現形式,這些形式密切相關,但並非總是對其與交叉性以及歧視的複雜形式之間的聯絡進行分析。[109] 因此,需要對國際法中的結構性歧視進行更多調查,並收集定量和定性資料,這些資料也要超越其主題的單一類別,但也要注意交叉性研究面臨的重大障礙。[110]
IV. 交叉性
[edit | edit source]雖然 bell hooks 早已描述過交織的壓迫網路,[113] 但 Kimberlé Crenshaw 首次提出了交叉性概念,並最終將其引入女權主義理論。她的著作“消除種族和性別的交叉邊緣化:黑人女權主義對反歧視理論、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批判”可以被解讀為對女權主義和反種族主義運動的雙重批判,因為它們片面地關注各自群體中最具特權的成員。 [114] 據 Crenshaw 稱,“單軸分析”導致反種族主義策略傾向於關注性別特權者——男性——而婦女運動則將焦點放在與特定種族相關的階級特權女性身上,[115] 也就是白人、西方、異性戀、中產階級和上層階級女性。 [116] 對其他遭受結構性歧視的群體視而不見,特別是那些在不同類別交匯處遭受壓制和歧視的群體,會導致“那些承受著多種負擔的人被邊緣化,也模糊了那些不能被理解為來自獨立歧視來源的訴求。”[117] 基於此,交叉性通常被定義為“多種形式的歧視的影響以一種複雜、累積的方式[...] 相結合、重疊或交叉,尤其體現在邊緣化個人或群體的經歷中。” [118] 因此,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的交叉性方法試圖將不同類別基礎上的多種形式的歧視(例如性別、種族、性取向、階級、年齡、殘疾或屬於土著社群,僅舉幾例)重疊的個人和群體的觀點和經歷納入其中。
作為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結果,北京宣言 可以被視為交叉性融入國際法的早期開端。 [120] 交叉性概念和術語在國際檔案中找到了它們的應用,特別是在性別和種族的交叉點,[span>121] 例如,2001 年通過了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即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現象的世界會議,[122] 以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建議。 [12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 (CEDAW) 也在其若干一般性建議中認可了交叉性。 [124] 因此,在以下內容中,交叉性作為一種女權主義方法,在國際人權法判決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反歧視規範違反方面,並因此進入了區域人權監測機構的判例法。 [125]
區域人權體系中交叉性的示例:交叉性一直被美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用來評估和揭示覆雜的脆弱性和歧視狀況。在岡薩雷斯·盧伊訴厄瓜多案 中,法院裁定,‘[Thalías] 脆弱性和歧視風險的多種因素相互交織,與她作為未成年人、女性、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和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的狀況有關。歧視[...] 也源於一種特定的歧視形式,這種歧視形式源於這些因素的交叉;換句話說,如果其中一個因素不存在,歧視的形式就會有所不同。’ [126] 在這種意義上,法院還強調,交叉性要區別於累加、累積或多重歧視。 [127]
在非洲人權體系中,當涉及到交叉性概念時,《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實施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原則和指南》 值得特別提及。其中,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 (ACHPR) 強調,“各國應承認並採取措施打擊基於以下多種原因(但不限於)的交叉歧視:性別/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觀點、性取向、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年齡、殘疾、婚姻、難民、移民和/或其他身份。” [128]
C. 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試圖解決的問題
[edit | edit source]總的來說,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試圖解決同一個問題:社會內部的平等。這一目標是大多數以邊緣化群體為中心的法律、社會科學和人文領域理論所共有的。這裡(以及其他地方)的關鍵區別在於,哪個邊緣化群體是尋求平等的重點,以及這種平等追求在戰略和戰術上的定位方式。
國際法中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關鍵人物的例子: 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克里斯汀·欽金、雪莉·賴特、拉特納·卡普爾、拉胡爾·饒、阿耶爾·格羅斯、黛安·奧托、吉娜·希思科特、南·塞弗特、多麗絲·巴斯、拉爾夫·懷爾德、範雅·哈姆奇奇、安妮·奧福德、尼恩克·格羅斯曼、約瑟芬·賈帕·道烏尼、森索倫·拉吉、西爾維婭·塔瑪勒、瓦蘇基·內西亞、烏莎·納塔拉揚、維迪婭·庫馬爾、艾琳·莫頓-羅賓遜、羅薩爾瓦·艾達·埃爾南德斯·卡斯蒂略、約翰娜·邦德
I. 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參與
[edit | edit source]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分別於 1979 年和 1981 年起草和生效是女權主義國際法方法的起點,這是一個有效的論據;[129] 然而,來自女權主義傳統的學術研究直到十年後才開始流行。將國際法視為女權主義關注領域的考慮,真正開始於 1991 年,當時查爾斯沃斯、欽金和賴特發表了奠基性文章“女權主義國際法方法”。[130] 雖然這與被視為第三波女權主義的時期(最顯著的特點是巴特勒的作品,並在金伯利·克倫肖的作品之後融入交叉性)同時開始,[131] 但這種方法的形成,受到為這一國際法重要時刻而奮鬥的學者接受的第二波女權主義教育的影響。這種尋求平等的方法基於第二波女權主義的框架,可以在 CEDAW 的構建方式以及查爾斯沃斯等人將女權主義的目標定義為“捕捉女性經歷或性別不平等的現實”中看到。 [132]
國際法中女權主義傳統遵循第二波女權主義的趨勢最為明顯,第二波女權主義比第三波女權主義更多地基於生物決定論,這體現在我們對聯合國性別主流化計劃(旨在將對女性視角和影響的考慮納入聯合國活動)的理解中。 [133] 它也體現在性別立法指數等奇妙的專案中,[134] 該專案旨在評估各國的國內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 CEDAW 的義務。在這種構建中,女權主義干預和國際法的物件是基於順性別女性是平等論證的主體,而不是基於導致不平等的文化社會結構,例如父權制。
在國際法中進行女權主義干預時,這種將女性作為主體而不是社會結構的關注,導致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第一種,也是可以說更常見的方法(並且在理論上更加合理),是擁抱克倫肖對交叉性的呼籲的分析方法。[135] 這種女權主義承認並擁抱一個事實,即女性對法律影響的生活經歷並非普遍性的,也受到其他邊緣化特徵的影響(例如種族、階級、性取向和殘疾)。[136] 雖然這種女權主義仍然主要關注女性的平等,但它承認女性的平等取決於所有邊緣群體平等,以及女權主義需要與這些群體進行對話的必要性。另一種方法,通常被批評為“白人女性主義”,擁抱凱瑟琳·麥金農帶頭的呼籲,即在主張平等時,女性需要被視為一個統一的、普遍的政治類別,而不考慮種族、階級等問題。[137] 這種方法的支持者認為,它為女性的平等提供了更強有力的論據,但忽略了這種方法的關注點往往是白人、直男、西方女性的利益。第二種方法也受到關於平等的零和博弈觀念的困擾,並且抵制了廣泛和包容的女權主義,這種女權主義試圖主張所有人平等,因為擔心這會以犧牲女性所取得的平等成果為代價。 [138]
女權主義干預國際法的一些顯著成果,是倡導者如何成功地使國際刑事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將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視為對受害者人身的一種罪行,而不是對軍紀的一種罪行(正如它在歷史上被對待的那樣)。[139] 在 90 年代取得這一成功之後,我們看到了聯合國安理會婦女、和平與安全議程的制定,以及聯合國婦女署作為聯合國的一個次級機構專門考慮國際法對女性生活的影響。[140] 關於如何透過直接考慮國際法對女性的影響來描述女性,以及如何將女性本質化的工作,受到了一些批評;[141] 然而,即使是那些批評這項工作的人也承認,與完全忽略女性相比,這對於女性來說是一個進步。
二、酷兒理論在國際法中的區別於女權主義
[edit | edit source]酷兒理論源於第三波女權主義,特別是巴特勒和塞奇威克的作品,[142] 其平等議程比女權主義要少得多。當看待平等問題時,酷兒理論天生是廣泛的(並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包容的,但並非沒有問題),但往往關注 QUILTBAG+ 群體。[143] 還有一種很強的趨勢,透過從交叉性的視角來考察被帶入法律和產生不平等的狀況的規範性假設,來探索透過倡導平等。酷兒理論的核心是擁抱好奇和質疑——通常從理解的框架出發,即法律和被帶入法律和社會實踐的規範性假設是文化依賴的社會建構,而不是自然和不可避免的。[144] 最容易看到女權主義國際法方法和酷兒理論國際法方法之間這種區別的地方,是在考察聯合國專案中的性別主流化專案。[145] 雖然女權主義國際法方法往往批評性別主流化過程中採取的細節,但它將這一理念和程式引入聯合國每一個機構(以及眾多國家的對外事務和國防部門)視為淨利。酷兒理論國際法方法,雖然承認加入性別主流化帶來的進步,但它嚴厲地批評了性別主流化程序如何導致將性別用作女性的委婉說法,它如何規範化和強化了(白人)順性別/異性戀男性主體作為無性別的常態,所有其他人類表達形式都必須與之相比,以及這種程序如何以倒退的異性戀規範為基礎,在國際法話語中再現了性與性別的生物本質主義觀點。
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對國際法方法的運用之間存在一種緊張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完美可能是好的敵人。這種緊張關係通常被稱為“雙重束縛”。[146] 這種“雙重束縛”的想法大體上認為,變革和平等的倡導者受到來自政府機構外部的人們的壓力,要求他們在平等問題上不妥協,同時他們也受到來自機構內部的壓力,要求他們接受不如理想的改進,而不是沒有改進。正是由於這些相互競爭的壓力,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要求政府機構內部的倡導者推動變革並接受妥協,以及政府機構外部的倡導者追究機構內部人員的責任,並推動他們繼續倡導更完善的平等。
總的來說,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追求同一目標:平等。邊緣群體共同努力,為所有人謀福利,可以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這是大多數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和酷兒理論倡導者所知曉和承認的。
進一步閱讀
[edit | edit source]- Hilary Charlesworth 和 Christine Chinkin,《國際法界限——女權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 Kimberlé Crenshaw,“邊緣化種族和性別的交叉:黑人女權主義對反歧視學說、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批判”(1989 年)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 139-167。
- Margaret Davies,“內外兼修:法律主體中的性與性別”,收錄於 Ngaire Naffine 和 Rosemary J. Owens 編,《性化法律主體》(LBC 資訊服務 1997 年)。
- Rosalva Aída Hernández Castillo,“拉丁美洲土著女權主義的興起”(2010 年)35(3)《Signs》539-545。
- Loveday Hodson 和 Troy Lavers,《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判決》(布魯姆斯伯裡學術出版社 2019 年)。
- bell hooks,《女權主義理論:從邊緣走向中心》(南端出版社 1984 年)。
- Emily Jones,《女權主義理論與國際法:後人類視角》(勞特利奇出版社 2023 年)。
- Ratna Kapur,《性別、他者與人權:魚缸中的自由》(愛德華·埃爾加出版社 2018 年)。
- Dianne Otto,《酷兒化國際法:可能性、聯盟、共謀、風險》(勞特利奇出版社 2018 年)。
- Susan Harris Rimmer 和 Kate Ogg,《女權主義參與國際法的研究手冊》(愛德華·埃爾加出版社 2019 年)。
- ASIL,國際法頭條新聞,第 39 期:國際法的女性主義理論,30 年回顧,網址:https://www.asil.org/resources/podcast/ep39。
- 邊界法學,第 18 期:Tamsin Paige 談論國際法的社會學、酷兒理論和糕點,網址:https://open.spotify.com/show/7rlKzpmKoFmmOoXmL9GIkq。
- 與國際法相關或不相關的女性主義和酷兒電影集:https://commonslibrary.org/5-films-about-fighting-for-gender-justice-and-fundamental-human-rights/ 和 https://www.bowiecreators.com/film。
- 播客 '法律與酷兒挑戰',網址:https://open.spotify.com/show/4XiUF44wttvTRVwiC5qJio。
- Kimberlé Crenshaw 關於 '交叉性迫切性' 的 TED 演講,2016 年 11 月 14 日,網址:https://www.ted.com/talks/kimberle_crenshaw_the_urgency_of_intersectionality/transcript。
- 東方是一個播客,Ratna Kapur 談論 '性別與人權:成功、失敗還是新帝國主義?' (2016),2021 年 2 月 16 日,網址:https://eastisapodcast.libsyn.com/ratna-kapur-gender-and-human-rights-success-failure-or-new-imperialism-2016
- 前線,婦女運動中的跨性別者包容,2023 年 3 月 31 日,網址:https://www.ilga-europe.org/podcast/the-frontline-trans-inclusion-in-the-womens-movement/。
- 公法明視訊記憶體在性別偏見,它建立在男性和異性戀標準之上,並因此受到其影響,這種標準成為對所有偏離該標準的行為進行結構性歧視的基礎。
- 因此,公法的去構建和重建需要一種整體方法,將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方法結合在一起,儘管存在持續的差異和摩擦。
- 性別和性是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的核心概念,由於文化包袱、過度簡化和應用方式,它們也導致了排他性方法,特別是在女性主義話語中,這會加劇女性主義和酷兒理論試圖揭示和廢除的歧視性結構。因此,這兩個術語的使用需要謹慎考慮,既要考慮其社會和規範印記,又要考慮(性別)身份的流動性、複雜性和多樣性。
- 對酷兒和女性主義理論試圖解決的結構性歧視的分析需要一個交叉視角,以揭示歧視的複雜體驗,並重點關注邊緣化個人和群體的視角,這些群體經歷多種形式的歧視重疊。
- 國際法本身就受到結構性歧視的影響,這需要更多(女性主義和酷兒)的定量和定性(交叉)研究。
腳註
[編輯原始碼]- ↑ 第一個腳註。請遵循 OSCOLA 格式化引用。儘可能提供帶有引用的連結,理想情況下是連結到開放訪問資源。
- ↑ 關於德里達的解構思想,參見,除其他外,雅克·德里達,《文字學》(蓋特麗·查克拉沃蒂·斯皮瓦克譯,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出版社2016);雅克·德里達,《解構概要:與雅克·德里達的對話》(約翰·D·卡普託編輯,福特漢姆大學出版社2020)。關於解構在法律和正義方面的分析,參見雅克·德里達,“法律的力量:‘權威的神秘基礎’”在德魯西拉·科內爾、米歇爾·羅森菲爾德和戴維·卡爾森(編輯),“解構與正義的可能性”(勞特利奇1992)3-677。
- ↑ 參見凱瑟琳·特納,“雅克·德里達:解構”(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訪問日期:2022年8月6日。
- ↑ 參見德里達的“差異”概念,雅克·德里達,《雅克·德里達》(傑弗裡·本寧頓譯,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3)70頁等。
- ↑ 參見凱瑟琳·特納,“雅克·德里達:解構”(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訪問日期:2022年8月6日。德里達的“差異”概念在雅克·德里達,《雅克·德里達》(傑弗裡·本寧頓譯,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3)70頁等。
- ↑ 參見凱瑟琳·特納,“雅克·德里達:解構”(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訪問日期:2022年8月6日。
- ↑ 從哲學角度來看,德里達指的是“先驗意義”的缺失,因為“每個能指都指向其他能指,我們永遠無法達到一個僅指向自身的意義”。雅克·德里達,《雅克·德里達》(傑弗裡·本寧頓譯,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3)78頁等。參見凱瑟琳·特納,“雅克·德里達:解構”(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訪問日期:2022年8月6日。
- ↑ 雅克·德里達,《解構概要:與雅克·德里達的對話》(約翰·D·卡普託編輯,福特漢姆大學出版社2020)9頁。
- ↑ 關於“批判性法律研究”和其他致力於解構的法律作品,德里達指出,“他們回應[...] 了最激進的解構計劃,這些計劃希望為了自身的一致性,不侷限於純粹的思辨、理論、學術話語,而是[...] 渴望一些更重要的東西,去改變事物並以一種有效和負責任的方式進行干預[...],[...] 以最大程度地加強正在進行的轉變,既不以一種更簡單的症狀也不以一種簡單的原因為名。”雅克·德里達,“法律的力量:‘權威的神秘基礎’”在德魯西拉·科內爾、米歇爾·羅森菲爾德和戴維·卡爾森(編輯),“解構與正義的可能性”(勞特利奇1992)8頁等。
- ↑ 凱瑟琳·特納,“雅克·德里達:解構”(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訪問日期:2022年8月6日。在這方面,德里達指出,他試圖“解構的不是機構,而是機構中一些已經變得過於僵化,或者教條主義,或者阻礙未來研究的結構”。雅克·德里達,《解構概要:與雅克·德里達的對話》(約翰·D·卡普託編輯,福特漢姆大學出版社2020)8頁。
- ↑ 查爾斯沃斯和欽金將這項任務描述為“解構國際法體系的顯性和隱性價值觀,挑戰其對客觀性和理性的主張,因為它們建立的基礎有限”。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60頁。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ix,2頁。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x頁。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2,60頁。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2-4,60頁。
- ↑ 參見保拉·布蘭克,“‘順性別’會存活嗎?”(大西洋月刊,2014年9月24日) <https://www.theatlantic.com/entertainment/archive/2014/09/cisgenders-linguistic-uphill-battle/380342/>; 戴安·奧托,“在國際法中對性別[身份]進行酷兒化”(2015)33北歐人權雜誌299,300注3;奧伊芙·M·奧康納、馬克西米利安·塞尼克、布拉斯·拉迪、利伯蒂·馬蒂斯、蘭斯·蓋布林、漢娜·E·哈夫斯特勒、本傑明·梅森·邁耶,“超越國際法下的性別二元性:促進跨性別群體健康相關的權利”(2022)50(3)法律、醫學和倫理學雜誌409,409-410。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ix頁。
- ↑ 伊麗莎白·格羅斯,《易變的身體:走向一種身體的女性主義》(印第安納大學出版社1994)188頁。
- ↑ 在這種情況下,奧托指出了使用分類的必要性和危險性:“首先,我們需要承認,分類思維使我們能夠進行交流和行動。沒有分類和比較,我們就會陷入一個無限的sui generis專案的世界,而沒有做出正義、倫理或權利判斷的基礎。然而,分類也總是透過掩蓋構成整體的多個線索以及這些線索相互關聯的方式來排除其他可能性。”戴安·奧托,“重新思考人權法的普遍性”(1997)29哥倫比亞人權法評論1,27頁等,並進一步引用。
- ↑ 雅克·德里達,《位置》(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1)41頁。
- ↑ 參見,例如,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3-4頁;戴安·奧托,“在國際法中對性別[身份]進行酷兒化”(2015)33北歐人權雜誌299,300-302頁。關於性別的主要生物學理解,參見科貝特訴科貝特[1971] 2全英法報 33頁,奧蒙德法官將“性”的概念特別與染色體、性腺和生殖器聯絡在一起;瑪格麗特·戴維斯,“將內在化:法律主體中的性別與性別”在奈傑爾·納菲恩和羅絲瑪麗·J·歐文斯(編輯),“將法律主體性別化”(LBC資訊服務1997)25頁,31頁;艾莉森·布蘭特和簡·威利斯,《異見地理:激進思想與實踐導論》(人教育有限責任公司2000)92頁。
- ↑ 奧伊芙·M·奧康納、馬克西米利安·塞尼克、布拉斯·拉迪、利伯蒂·馬蒂斯、蘭斯·蓋布林、漢娜·E·哈夫斯特勒、本傑明·梅森·邁耶,“超越國際法下的性別二元性:促進跨性別群體健康相關的權利”(2022)50(3)法律、醫學和倫理學雜誌409,409-410頁。
- ↑ 參見瓊·W·斯科特,“性別:一個對歷史分析有用的範疇”(1986)91美國曆史評論1053,1053頁等;瑪格麗特·戴維斯,“將內在化:法律主體中的性別與性別”在奈傑爾·納菲恩和羅絲瑪麗·J·歐文斯(編輯),“將法律主體性別化”(LBC資訊服務1997)25頁,31頁;艾莉森·布蘭特和簡·威利斯,《異見地理:激進思想與實踐導論》(人教育有限責任公司2000)92頁。
- ↑ 人權委員會,關於制定將性別視角納入聯合國人權活動和方案的指南的專家組會議報告,1995年11月20日,聯合國檔案E/CN.4/1996/105,第13段。
- ↑ 參見吉娜·希思科特,《國際法中的女性主義對話:成功、緊張、未來》(牛津大學出版社,2019 年)3。另見艾莉森·布朗特和簡·威利斯,《異見地理:激進思想和實踐導論》(培生教育有限公司,2000 年)93。
- ↑ 參見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0;瓊·W·斯科特,“性別:一個對歷史分析有用的類別”(1986 年)91 號《美國曆史評論》1053,1054。
- ↑ 參見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0 等。
- ↑ 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0。
- ↑ 克萊爾·埃恩斯沃斯,《重定義性別:兩性觀念過於簡單》(《科學美國人》,2018 年 10 月 22 日),<https://sciam.tw/article/sex-redefined-the-idea-of-2-sexes-is-overly-simplistic1/>。
- ↑ 尤其參見瑪格麗特·戴維斯,“從內到外:法律主體中的性別和性別”,載於奈爾·納芬和羅絲瑪麗·J·歐文斯(編)《將法律主體性別化》(LBC 資訊服務,1997 年)25,30ff。
- ↑ 參見瑪格麗特·戴維斯,“從內到外:法律主體中的性別和性別”,載於奈爾·納芬和羅絲瑪麗·J·歐文斯(編)《將法律主體性別化》(LBC 資訊服務,1997 年)25,30ff,尤其是 32。另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 年)4。因此,簡·弗萊克斯警告說,“性別”和“性別”之間的區別和分離“建立在有問題的和特定文化的對立之上,例如,“自然”和“文化”或“身體”和“思想”之間的對立”,掩蓋了“我們對生物學/自然的概念植根於社會關係”的可能性。簡·弗萊克斯,“後現代主義和女性主義理論中的性別關係”(1987 年)12 號《徵兆》621,635 等。
- ↑ 參見艾莉森·布朗特和簡·威利斯,《異見地理:激進思想和實踐導論》(培生教育有限公司,2000 年)93ff。
- ↑ 美洲人權法院,性別認同,以及同性伴侶的平等和不歧視 - 國家在更改姓名、性別認同以及同性伴侶關係衍生的權利方面的義務(對美洲人權公約第 1(1)、3、7、11(2)、13、17、18 和 24 條的解釋和範圍,涉及第 1 條,美洲人權公約),諮詢意見 OC-24/17,2017 年 11 月 24 日,A 系列第 24 號,第 94 段;美洲人權法院,維姬·埃爾南德斯等訴宏都拉斯案(實質、賠償和費用),判決,2021 年 3 月 26 日,C 系列第 422 號,特別是第 129 段
- ↑ 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0 等。
- ↑ 朱迪思·巴特勒,《性別困擾:女性主義和身份的顛覆》(勞特利奇,1990 年)25。另見瑪格麗特·戴維斯,“從內到外:法律主體中的性別和性別”,載於奈爾·納芬和羅絲瑪麗·J·歐文斯(編)《將法律主體性別化》(LBC 資訊服務,1997 年)25,32。
- ↑ 反恐期間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馬丁·謝寧的報告,聯合國檔案 A/64/211,第三部分(2009 年 8 月 3 日),第 20 段。
- ↑ 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 年)3。
- ↑ 參見瓊·W·斯科特,“性別:一個對歷史分析有用的類別”(1986 年)91 號《美國曆史評論》1053,1056。
- ↑ 參見,除其他外,達倫·羅森布魯姆,“取消 CEDAW 的性別,或者女性權利有什麼問題”(2011 年)20(2) 號《哥倫比亞性別與法律雜誌》98;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2。相比之下,參見朱莉安娜·桑托斯·德·卡瓦略描述的“性別”等術語的未定義形式的沉默可能帶來的優勢,“沉默的力量:理解國際刑事法中性別未定義”(2022 年)35(4) 號《萊頓國際法雜誌》,963-985。
- ↑ 參見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2。
- ↑ 參見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2。
- ↑ 參見,總體上,拉特納·卡普爾,“受害者修辭的悲劇:在國際/後殖民女性主義法律政治中復活‘本土’主體”(2002 年)15 號《哈佛人權雜誌》1。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 1979 年 12 月 18 日透過,於 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聯合國條約集,第 1249 卷,第 13 頁,第 1 條。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 1979 年 12 月 18 日透過,於 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聯合國條約集,第 1249 卷,第 13 頁,第 1 條。
- ↑ 參見黛安·奧托,“國際法中的酷兒性別[認同]”(2015 年)33 號《北歐人權雜誌》299,300。
- ↑ 朱迪思·巴特勒,《性別困擾:女性主義和身份的顛覆》(勞特利奇,1990 年)1-6;錢德拉·塔爾帕德·莫漢蒂,“在西方人眼中:女性主義學術和殖民話語”,載於錢德拉·塔爾帕德·莫漢蒂等(編)《第三世界婦女和女性主義政治》(印第安納大學出版社,1991 年)51,70。
- ↑ 朱迪思·巴特勒,《性別困擾:女性主義和身份的顛覆》(勞特利奇,1990 年)2。
- ↑ 參見朱迪思·巴特勒,《性別困擾:女性主義和身份的顛覆》(勞特利奇,1990 年)3。
- ↑ 布倫達·科斯曼,“性別表演、性主體和國際法”(2002 年)15 號《加拿大法律與法理學雜誌》281,287。
- ↑ 同上。284。
- ↑ 參見奧伊夫·M·奧康納、馬克西米利安·塞尤尼克、布拉斯·拉迪、利伯蒂·馬蒂斯、蘭斯·蓋博、漢娜·E·哈夫斯特勒、本傑明·梅森·邁耶,“在國際法下超越性別二元論:促進變性人群體健康相關人權”(2022 年)50(3) 號《法律、醫學與倫理學雜誌》409,409。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 年)124ff。另見詹姆斯·克勞福德,他在其關於國家hood 的著作中明確沒有給國家分配性別。詹姆斯·克勞福德,《國際法中的國家形成》(牛津大學出版社,1979 年)iv。
- ↑ 參見,除其他外,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 年)137-139;M·雅基·亞歷山大,“不僅僅是(任何)身體都可以成為公民:法律、性取向和後殖民主義政治在千里達及托巴哥以及巴哈馬的應用”(1994 年)48 號《女性主義評論》5,6;埃德·摩根,“國際法的雌雄同體正規化:對阿爾瓦雷斯-馬查因的評論”(1992 年)78;V·斯派克·彼得森和勞拉·帕裡西,“婦女是人嗎?這不是一個學術問題”,載於託尼·埃文斯(編)《人權 50 年:重新評估》(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1998 年),132,尤其是 139-142;安德魯·德拉托拉,“同性殖民主義:性治理、性別、種族和民族國家”,電子國際關係,2021 年 5 月 11 日 <https://www.e-ir.info/2021/05/11/homocolonialism-sexual-governance-gender-race-and-the-nation-state/>。另見 V·斯派克·彼得森,《性別化國家:國際關係理論的女性主義(重新)視角》(林恩·雷納出版社,1992 年);格倫達·斯魯加,“身份、性別和歐洲國家和民族主義的歷史”(1998 年)4 號《國家和民族主義》87。
- ↑ 在女性主義理論中沒有統一或同質的論述,女性主義運動由各種觀點和聲音組成。參見,除其他外,南希·哈特索克,“女性主義理論和革命戰略的發展”,載於齊拉·R·艾森斯坦(編)《資本主義父權制與社會主義女性主義的理由》(月度評論出版社,1979 年)56,58;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克里斯汀·欽金和雪萊·賴特,“女性主義對國際法的研究”(1991 年)85 號《美國國際法雜誌》613;簡·弗萊克斯,“後現代主義和女性主義理論中的性別關係”(1987 年)12 號《徵兆》621,622。
- ↑ 參見艾莉森·布朗特和簡·威利斯,《異見地理:激進思想和實踐導論》(培生教育有限公司,2000 年)90;簡·弗萊克斯,“後現代主義和女性主義理論中的性別關係”(1987 年)12 號《徵兆》621,622。另見查爾斯沃斯和欽金,他們確認“這種重建將不限於女性”。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性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2000 年)61,以及米里亞姆·施奈爾,她將女性主義描述為“人類自由的基本運動之一”。米里亞姆·施奈爾,《歷史女性主義文摘》(文摘,1996 年)xi。
- ↑ 南希·哈特索克,“女權主義理論與革命戰略的發展”,載齊拉·R·艾森斯坦(編),資本主義父權制與社會主義女權主義的理由(Monthly Review Press 1979)56,58 等。
- ↑ 簡·弗萊克斯,“後現代主義與女權主義理論中的性別關係”(1987)12 Signs,621(623)。
- ↑ 參見簡·弗萊克斯,“後現代主義與女權主義理論中的性別關係”(1987)12 Signs 621,623。
- ↑ 例如,貝蒂·弗裡丹,女性的神秘(W. W. Norton & Company 1984),其分析主要基於對白人中產階級到上層階級家庭主婦的經歷。
- ↑ 除其他外,參見貝爾·胡克斯,我不是女人嗎:黑人女性與女權主義(南端出版社 1981);貝爾·胡克斯,女權主義理論:從邊緣到中心(南端出版社 1984);貝爾·胡克斯,女權主義是為每個人:充滿激情的政治(普魯托出版社 2000)。
- ↑ 舉例來說,參見芭芭拉·史密斯,“女性研究中的種族主義”(1979)5(1)Frontiers: A Journal of Women’s Studies, 48-49。
- ↑ 例如,參見瑪格麗特·L·安德森和帕特里夏·希爾·柯林斯,種族、階級和性別:選集(沃茲沃斯·肯格學習,第 10 版 2020)。
- ↑ 除其他外,參見金伯利·克倫肖,“將種族和性別交叉點邊緣化:對反歧視學說、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黑人女權主義批評”(1989)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 139-167;金伯利·克倫肖,“繪製邊緣:交叉性、身份政治和對有色人種女性的暴力”(1991)43 斯坦福法律評論 1241-1299。
- ↑ 除其他外,參見喬伊斯·A·格林,為土著女權主義創造空間(Fernwood 出版社 2007);謝麗爾·蘇扎克、莎麗·M·胡恩多夫、珍妮·佩羅和珍·巴曼,土著女性與女權主義:政治、行動主義、文化(UBC 出版社 2010);艾琳·莫頓-羅賓遜,向上說服白人女性:土著女性與女權主義(昆士蘭大學出版社 2002);羅薩爾瓦·艾達·埃爾南德斯·卡斯蒂略,“拉丁美洲土著女權主義的興起”(2010)35(3)Signs 539-545;海蒂·西內瓦拉-尼斯卡寧,“土著、女權主義和性別的交叉”(2010)18(3)NORA - 北歐女權主義和性別研究雜誌 217-221;麗貝卡·佐西,“土著女性與國際人權法:殖民主義、文化生存和自決的挑戰”(2010)15(1)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國際法與外交事務雜誌 187-237。
- ↑ 塞萊斯特·利德爾,“交叉性與土著女權主義:一位土著女性的視角”The Postcolonialist,2014 年 6 月 25 日 <http://postcolonialist.com/civil-discourse/intersectionality-indigenous-feminism-aboriginal-womans-perspective/>。
- ↑ 貝爾·胡克斯,女權主義是為每個人:充滿激情的政治(普魯托出版社 2000)viii。
- ↑ 芭芭拉·史密斯,“女性研究中的種族主義”(1979)5(1)Frontiers: A Journal of Women’s Studies, 48, 49。
- ↑ 羅裡·庫克·迪克爾和艾莉森·皮普邁爾,捕捉浪潮:為 21 世紀重拾女權主義(新英格蘭大學出版社 2003)8。
- ↑ 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關於防止和打擊性別歧視的建議 CM/Rec(2019)1,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由部長委員會透過。
- ↑ 桑德拉·哈丁,女權主義中的科學問題(康奈爾大學出版社 1986)193。
- ↑ 克里斯汀·欽金,“女權主義,國際法方法”(馬克斯·普朗克國際法百科全書,2010 年 10 月)[1] <https://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701> 2022 年 8 月 9 日訪問。
- ↑ 總的來說,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思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權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 2000)60。
- ↑ 希拉里·查爾斯沃思、克里斯汀·欽金和謝莉·賴特,“女權主義方法論與國際法”(1991)85 美國國際法雜誌 613,615。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思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權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 2000)60。
- ↑ 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思和克里斯汀·欽金,國際法的邊界 - 女權主義分析(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 2000)61。
- ↑ 僅舉幾例,參見拉特納·卡普爾,性別、他者與人權:魚缸中的自由(愛德華·埃爾加出版社 2018);艾德里安·溫,“9/11 後的全球批判種族女權主義:阿富汗,(2002)10 華盛頓大學法學與政策雜誌(2002)19;J·奧洛卡-奧尼昂戈和西爾維婭·塔馬萊,“‘個人即政治’,或者為什麼婦女權利確實是人權:對國際女權主義的非洲視角”(1995)17(4)人權季刊 691;羅薩爾瓦·艾達·埃爾南德斯·卡斯蒂略,“拉丁美洲土著女權主義的興起”(2010)35(3)Signs 539。
- ↑ 安娜瑪麗·賈戈斯,酷兒理論:導論(墨爾本大學出版社 2013)9。
- ↑ 同上;韋恩·摩根,“酷兒法:身份、文化、多樣性、法律”(1995)5 澳大利亞同性戀和女同性戀法律雜誌 1,5;加布裡埃爾·西姆,“酷兒 CEDAW 嗎?性取向、性別認同和表達以及性特徵(SOGIESC)在國際人權法中”(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評論 374,376。
- ↑ 加布裡埃爾·西姆,“酷兒 CEDAW 嗎?性取向、性別認同和表達以及性特徵(SOGIESC)在國際人權法中”(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評論 374,376。
- ↑ 參見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19 等。
- ↑ 參見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20;黛安·奧托,“導言:擁抱酷兒的求知慾”,載黛安·奧托(編),酷兒化國際法:可能性、聯盟、共謀、風險(勞特里奇 2018)1。
- ↑ 參見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20。
- ↑ 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20。
- ↑ 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20。
- ↑ 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20。
- ↑ 黛安·奧托,“‘擺脫’‘正常’:在國際法背景下思考酷兒”(2007)101 美國國際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119,120。
- ↑ 國際性別權利法案(於 1996 年 7 月 4 日在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透過),關於“國際性別權利法案的歷史”部分,<https://www.digitaltransgenderarchive.net/downloads/2z10wq28m>
- ↑ 黛安·奧托,“酷兒化性別[認同]在國際法中”(2015)33 北歐人權雜誌 299,300。
- ↑ 參見黛安·奧托,“酷兒化性別[認同]在國際法中”(2015)33 北歐人權雜誌 299,300。
- ↑ 關於一方面發展女權主義資訊與另一方面發展女權主義方法的不同速度,參見希拉里·查爾斯沃思,與自己對話嗎?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學術,當代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視角:抵抗與順從之間?(哈特出版 2011)32;吉娜·希思科特,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對話:成功、緊張、未來(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9)4 等。
- ↑ 吉娜·希思科特,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對話:成功、緊張、未來(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9)21。
- ↑ 參見吉娜·希思科特,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對話:成功、緊張、未來(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9)21。
- ↑ 黛安·奧托,“酷兒化性別[認同]在國際法中”(2015)33 北歐人權雜誌 299(306)列出了女權主義者不願超越性別傳統二元論的不同理由。
- ↑ 塔姆辛·菲利帕·佩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異性戀規範”,載黛安·奧托(編),酷兒化國際法:可能性、聯盟、共謀、風險(勞特里奇 2018)91,107。
- ↑ Brenda Cossman,“性別表演、性主體和國際法”(2002)第15期《加拿大法律與法理學雜誌》281(289)。
- ↑ Dianne Otto,“在國際法中‘酷兒化’性別[身份]”(2015)第33期《北歐人權雜誌》299(309)。
- ↑ 參見,除其他外,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將婦女的人權與性別視角相結合:暴力侵害婦女行為,聯合國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及其原因和後果的特別報告員雅金·埃爾圖爾克的報告,赴墨西哥訪問,2006年1月13日,聯合國檔案 E/CN.4/2006/61/Add.4,第13段;美洲人權法院,岡薩雷斯等人訴墨西哥案(初步異議、案情、賠償和費用),判決,2009年11月16日,C系列第205號,第134、450段;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關於針對非洲裔人民的種族歧視的第34號一般性建議,2011年9月30日,聯合國檔案 CERD /C/GC/34,第5-7段;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關於婦女參與衝突預防、衝突和衝突後局勢的第30號一般性建議,2013年10月18日,聯合國檔案 CEDAW/C/GC/30,第77、79段。
- ↑ 參見 Fred L. Pincus,“從個人歧視到結構性歧視”,載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編),《種族與族裔衝突:關於偏見、歧視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觀點》(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0。
- ↑ 參見 Elisabeth Veronika Henn,《國際人權法與結構性歧視:以暴力侵害婦女為例》(Springer,2018年),1。
- ↑ 參見 Andrew Altman,“歧視”(《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首次出版於2011年2月1日,最後實質性修訂於2020年4月20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crimination/#OrgInsStrDis>,訪問於2022年8月9日。另見 Fred L. Pincus,“從個人歧視到結構性歧視”,載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編),《種族與族裔衝突:關於偏見、歧視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觀點》(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 ↑ 參見 Mirjana Najcevska,“結構性歧視——定義、方法和趨勢”(2010)關於《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有效實施的政府間工作組第八屆會議,於2010年10月11日至22日在日內瓦舉行,專家小組發言的執行摘要<https://www.ohchr.org/EN/Issues/Racism/IntergovWG/Pages/Session8.aspx>,訪問於2022年8月9日。
- ↑ 參見 Fred L. Pincus,“從個人歧視到結構性歧視”,載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編),《種族與族裔衝突:關於偏見、歧視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觀點》(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 ↑ Fred L. Pincus,“從個人歧視到結構性歧視”,載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編),《種族與族裔衝突:關於偏見、歧視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觀點》(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 ↑ 參見 Andrew Altman,“歧視”(《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首次出版於2011年2月1日,最後實質性修訂於2020年4月20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crimination/#OrgInsStrDis>,訪問於2022年8月9日。
- ↑ Catherine A. McKinnon,《未經修改的女權主義:關於生活和法律的論述》(哈佛大學出版社,1987年),41。
- ↑ 例如,參見 Stéphanie Hennette Vauchez,“國際司法機構中的性別平衡”,載《馬克斯·普朗克國際法百科全書》,最後更新於2019年7月<https://opil.ouplaw.com/display/10.1093/law-mpeipro/e2699.013.2699/law-mpeipro-e2699>;Priya Pillai,“婦女在國際法中的消失:一場消亡行為?”(Opinio Juris,2018年12月3日)<http://opiniojuris.org/2018/12/03/women-in-international-law-a-vanishing-act/>;Josephine Jarpa Dawuni,“為什麼國際法委員會必須解決其性別和地理多樣性問題?”(Opinio Juris,2021年11月1日)<https://opiniojuris.org/2021/11/01/why-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must-address-its-gender-and-geography-diversity-problem/>;Lorenzo Gradoni,“仍然失敗: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選舉(和補選)中婦女簡史”(EJIL:Talk!,2021年11月25日)<https://www.ejiltalk.org/still-losing-a-short-history-of-women-in-elections-and-by-elections-for-the-un-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
- ↑ 參見,除其他外,Claudia Card,“強姦作為戰爭武器”(1996)第11卷(第4期)《婦女與暴力》5;Elisabeth Veronika Henn,《國際人權法與結構性歧視:以暴力侵害婦女為例》(Springer,2019年),尤其是13-44;Misty Farquhar,“酷兒群體中的結構性暴力:對LGBTQ+群體國際人權保護的比較分析”(2021)第13卷(第12期)《探究雜誌》<http://www.inquiriesjournal.com/articles/1928/structural-violence-in-the-queer-community-a-comparative-analysis-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protections-for-lbtiq-people>;Natalie E. Serra,“酷兒化國際人權:LGBT獲取家庭暴力救濟”(2013)第21卷(第3期)《性別、社會政策與法律雜誌》,583;國際刑事法院,“關於性別迫害罪的政策”,2022年12月7日,<https://www.icc-cpi.int/sites/default/files/2022-12/2022-12-07-Policy-on-the-Crime-of-Gender-Persecution.pdf>。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數字和包容性定義,參見歐洲委員會,“性別認同、基於性別的暴力和人權”<https://www.coe.int/en/web/gender-matters/what-is-gender-based-violence>。另見 Joanne Neenan 和 Christine Chinkin,“國際法與基於性別的暴力連續體”(倫敦政治經濟學院部落格,2017年4月6日)<https://blogs.lse.ac.uk/wps/2017/04/06/international-law-and-the-continuum-of-gbv/>。
- ↑ E. Tendayi Achiume 和 James Thuo Gathii,“種族、種族主義和國際法研討會引言”(2023)第117期《美國國際法雜誌》無界版 26;Mohsen Al Attar,“‘我喘不過氣了’:直面國際法的種族主義”(AfroconomicsLAW,2020年10月2日)<https://www.afronomicslaw.org/2020/10/02/i-cant-breathe-confronting-the-racism-of-international-law/>;Anna Spain Bradley,“國際法的種族主義問題”(Opinio Juris,2019年9月4日)<http://opiniojuris.org/2019/09/04/international-laws-racism-problem/>。
- ↑ 例如,參見 Aisha Nicole Davis,“交叉性與國際法:在全球舞臺上認識複雜身份”,(2015)第28卷(第1期)《哈佛人權雜誌》205;Lisa Bowleg,“當黑人+女同性戀+女性≠黑人女同性戀女性:定量和定性交叉性研究的方法論挑戰”(2008)第59期《性別角色》312。
- ↑ Lisa Bowleg,“當黑人+女同性戀+女性≠黑人女同性戀女性:定量和定性交叉性研究的方法論挑戰”(2008)第59期《性別角色》312。
- ↑ Fred L. Pincus,“從個人歧視到結構性歧視”,載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編),《種族與族裔衝突:關於偏見、歧視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觀點》(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 ↑ 另見關於直接和間接歧視、故意和無意歧視之間有時複雜的區分:Andrew Altman,“歧視”(《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首次出版於2011年2月1日,最後實質性修訂於2020年4月20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crimination/#OrgInsStrDis>。
- ↑ bell hooks,《女權主義理論:從邊緣到中心》(South End Press,1984年),5。另見 Hazel T. Bianca,“擴充套件 bell hooks 的女權主義理論”(2020)第21卷(第1期)《國際婦女研究雜誌》13,13-14。
- ↑ 參見 Kimberlé Crenshaw,“邊緣化種族和性別的交叉點:對反歧視教義、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黑人女權主義批評”(1989)《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139,140。
- ↑ 需要強調的是,“種族”——就像“性別”和“性別”這兩個詞一樣——是一個社會建構的概念。例如,參見 Ian F. Haney López,“種族的社會建構”(1994)第29期《哈佛民權-公民自由法評論》1;E. Tendayi Achiume,“種族、難民和國際法”,載 Cathryn Costello、Michelle McAdam 和 Jane Foster(編),《牛津國際難民法手冊》(牛津大學出版社,2021年),43;Anna Hankings-Evans,“種族、帝國與國際法”,Völkerrechtsblog,2022年12月14日,<https://voelkerrechtsblog.org/de/race-and-empire-in-international-law/>。
- ↑ 參見 Kimberlé Crenshaw,“邊緣化種族和性別的交叉點:對反歧視教義、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黑人女權主義批評”(1989)《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139,140;Kimberlé Crenshaw,“繪製邊緣地圖:交叉性、身份政治和針對有色人種婦女的暴力”(1991)第43期《斯坦福法律評論》1241,1252;Chandra Talpade Mohanty,“在西方人的眼中:女權主義學術和殖民話語”,載 Chandra Talpade Mohanty 等(編),《第三世界婦女與女權主義政治》(印第安納大學出版社,1991年),51,70。
- ↑ Kimberlé Crenshaw,“邊緣化種族和性別的交叉點:對反歧視教義、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黑人女權主義批評”(1989)《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139,140。從這個意義上說,Crenshaw 採用的交叉性方法一般被理解為“當談到思考不平等如何持續存在時,性別、種族和階級等類別最好被理解為相互重疊和相互構成,而不是孤立和獨立的”。Adia Harvey Wingfield,“關於那 79 美分”(《大西洋月刊》,2016年10月17日)<https://www.theatlantic.com/business/archive/2016/10/79-cents/504386/>。另見 Adia Harvey Wingfield 和 Melinda Mills,“觀看影片:階級差異、黑人女性和對黑人女性氣質的解讀”(2012)第19期《種族、性別與階級》348,352。
- ↑ Merriam-Webster 詞典,“交叉性”<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intersectionality>,訪問於2022年8月9日。
- ↑ 參見 John Harris 和 Vicky White,《社會工作與社會關懷詞典》(牛津大學出版社,2018年),335。
- ↑ 雖然該宣言中沒有明確提到“交叉性”一詞,但相應的行動計劃指出,“婦女由於種族、年齡、語言、民族、文化、宗教或殘疾等因素,以及她們是土著婦女或其他身份,而面臨著實現完全平等和進步的障礙。”《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通過於1995年10月27日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行動綱領,第45段。
- ↑ 參見阿比蓋爾·B·巴肯和亞斯敏·阿布·拉班,“交叉性與聯合國反種族主義世界會議”(2017)38(1)亞特蘭蒂斯 220,特別是 221 和 231。
- ↑ 《德班行動綱領》敦促各國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性暴力已係統地用作戰爭武器,有時是在國家默許或唆使下進行的,這嚴重違反了國際人道主義法,構成危害人類罪和/或戰爭罪。種族和性別歧視的交織使婦女和女孩尤其容易受到這種暴力的傷害,這種暴力往往與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行為有關。”《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通過於2001年9月8日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行為世界會議,行動綱領第54(a)段。參見阿比蓋爾·B·巴肯和亞斯敏·阿布·拉班,“交叉性與聯合國反種族主義世界會議”(2017)38(1)亞特蘭蒂斯 220,特別是 221 和 231 中的詳細討論。
-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關於種族歧視的性別相關方面的一般性建議 XXV,2000年3月20日,特別是第3段。
- ↑ 例如,參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於締約國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條所承擔的核心義務的一般性建議第 28 號,2010 年 12 月 16 日,第 18 段;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條第 1 款(關於臨時特別措施)的一般性建議第 25 號,2004 年,第 12 段。
- ↑ 詳情參見約翰娜·邦德,《全球交叉性與當代人權》(牛津大學出版社 2021 年),特別是第 4 章“區域人權制度中的交叉性和人權”,78-129。
- ↑ 美洲人權法院,岡薩雷斯·盧伊等人訴厄瓜多案(初步異議、案情、賠償和費用),判決,2015 年 9 月 1 日,C 系列第 298 號,第 290 段。
- ↑ 美洲人權法院,庫斯庫爾·皮瓦拉爾等人訴瓜地馬拉案(初步異議、案情、賠償和費用),判決,2018 年 8 月 23 日,C 系列第 359 號,第 128 段;美洲人權法院,I.V. 訴玻利維亞案(初步異議、案情、賠償和費用),判決,2016 年 11 月 30 日,C 系列第 329 號,第 318、321 段。
- ↑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通過於 2010 年 11 月,第 38 段。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 年(1249 聯合國條約系列 13)。
- ↑ 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克里斯汀·欽金和雪莉·賴特,“女權主義視角下的國際法”(1991)85 《美國國際法雜誌》613。
- ↑ 參見一般:朱迪思·巴特勒,《性別困擾:女權主義與身份顛覆》(勞特里奇 1999)<http://site.ebrary.com/id/10054731>,於 2015 年 7 月 30 日訪問;金伯利·克倫肖,“邊緣化種族與性別的交匯:對反歧視理論、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黑人女權主義批評” [1989] 《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139。
- ↑ 希拉里·查爾斯沃斯、克里斯汀·欽金和雪莉·賴特,“女權主義視角下的國際法”(1991)85 《美國國際法雜誌》613。
- ↑ 塔姆辛·菲利帕·佩奇和喬安妮·斯塔格,“好意卻失之交臂:澳大利亞國防軍應對沖突相關性暴力的方式”(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評論》468,471-472。
- ↑ 拉莫娜·維傑亞拉薩,“什麼是性別敏感立法?利用國際法為有利於婦女的勞工、生殖健康和稅收法建立基準”(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評論》334。
- ↑ 金伯利·克倫肖,“邊緣化種族與性別的交匯:對反歧視理論、女權主義理論和反種族主義政治的黑人女權主義批評” [1989] 《芝加哥大學法律論壇》139。
- ↑ 吉娜·希思科特,《國際法女權主義對話:成功、緊張、未來》(第一版,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9 年)21。
- ↑ 凱瑟琳·麥金農,“從實踐到理論,或者什麼是白人女性?”(1991)4 《耶魯大學法律與女權主義雜誌》13,20-22。
- ↑ 黛安·奧托,“在國際法中扭曲性別[身份]”(2015)33 《北歐人權雜誌》299,306-309。
- ↑ 《檢察官訴讓-保羅·阿卡耶蘇案(審判判決)》[1998] 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ICTR-96-4-T;《檢察官訴安託·弗倫吉亞案(上訴分庭判決)》[2000]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IT-95-17/1;《檢察官訴澤尼爾·德拉利奇、茲德拉夫科·穆奇奇(又名“帕沃”)、哈茲姆·德利奇和埃薩德·蘭佐(又名“延加”)案(上訴分庭判決)》[2001]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IT-96-21。
- ↑ 第 1325 號決議(2000)2000(聯合國安理會);第 1820 號決議(2008)2008(聯合國安理會);第 1888 號決議(2009)2009(聯合國安理會);第 1889 號決議(2009)2009(聯合國安理會);第 1960 號決議(2010)2010(聯合國安理會);第 2106 號決議(2013)2013(聯合國安理會);第 2122 號決議(2013)2013(聯合國安理會);第 2242 號決議(2015)2015(聯合國安理會);第 2467 號決議(2019)2019(聯合國安理會);第 2493 號決議(2019)2019(聯合國安理會)。
- ↑ 凱倫·恩格爾,“性暴力的控制:解讀聯合國安理會關於人類安全的決議”,載於黛安·奧托和吉娜·希思科特(編輯),《重新思考維和、性別平等和集體安全》(帕爾格雷夫·麥克米倫 2014 年);吉娜·希思科特,“指名道姓:聯合國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 1960 號決議(2010 年)中的人權問責制”(2012)4 《人權實踐雜誌》82;黛安·奧托,“權力與危險:透過聯合國安理會進行女權主義參與國際法”(2010)32 《澳大利亞女權主義法律雜誌》99;塔姆辛·菲利帕·佩奇,“異性戀規範的維護”,載於黛安·奧托(編輯),《扭曲國際法:可能性、聯盟、共謀、風險》(勞特里奇 2017 年)。
- ↑ 參見一般:朱迪思·巴特勒,《性別困擾:女權主義與身份顛覆》(勞特里奇 1990 年);朱迪思·巴特勒,《身體問題:關於“性”的語篇限制》(勞特里奇 2011 年);朱迪思·巴特勒,《安提戈涅的訴求:生命與死亡之間的親緣關係》(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 2000 年);伊夫·科索夫斯基·塞奇威克,《傾向》(杜克大學出版社 1993 年)。
- ↑ 酷兒、不確定/不確定的、雙性人、女同性戀、變性人*、雙性戀/泛性戀、無性戀/無浪漫戀/雙性戀、同性戀,以及不認同這些類別的其他人。
- ↑ 黛安·奧托,“引言:擁抱酷兒的好奇心”,載於黛安·奧托(編輯),《扭曲國際法:可能性、聯盟、共謀、風險》(勞特里奇 2017 年)。
- ↑ “性別主流化”是聯合國在所有聯合國行動中納入對性別和性別影響的正常考慮的用語。
- ↑ 費伊·伯德,“‘這是美麗的混亂時代嗎?’:反思國際女權主義法律方法”(2020)28 《女權主義法律研究》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