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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作者: Max Milas

所需知識: 國內法的先例,國際法的淵源互動

學習目標: 評估案例在國際法中的相關性,研究國際案例,根據角色和目標應用案例。

A.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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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法第 38(1)(d) 條的傳統解讀,國際法院[1] 條約[2],案例不僅是“確定法律規則的次要手段”,而且也是法律實踐和研究中一種有影響力的交流方式。因此,所有流行的國際公法教科書都包含關於案例相關性的部分[3],但沒有關於如何作為國際法學生、實踐者或學者參與司法判決的部分。以下章節試圖透過討論案例的相關性,展示案例研究工具,並介紹國際法中案例運用方法來改變這一現狀。這樣做,本章旨在指導學生完成考試、學期論文和模擬法庭,這些都是案例法分析的關鍵。

B. 案例在國際法中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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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傳統解讀,案例[4] 是確定國際法規則[5] 的四大主要來源之一。國際法法官和學者在他們的出版物中廣泛地處理先前的國內和國際判決。因此,查詢和分析案例是國際律師的主要任務之一。

I. 國際司法機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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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解讀國際法院規約第 38(1)(d) 條,司法判決只是國際法的次要來源[6]。乍一看,這種保留的重要性得到了沒有先例的證實。由於案例通常只對參與爭端的當事方具有約束力,而不對未參與的當事方具有約束力[7],國際法中不存在正式的先例概念[8]。然而,這種第一印象掩蓋了國際法的實際情況。案例對現代國際法律秩序的影響至少與條約和習慣國際法一樣大。法院根據先前的案例做出判決,以建立一個連貫的體系[9],學者利用案例來調整他們對國際法現實的認識,委員會利用案例作為對法典化的思考素材[10]。這不僅適用於司法判決,也適用於委員會、委員會和其他準司法機構的宣告[11]

國際法案例可以根據申請人和程式的不同型別進行區分。在大多數訴訟中,兩個國家在國際法院面前發生爭端。這在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 (ITLOS) 中尤為常見[12]。私人當事方也可以向國際人權法院和投資保護法庭對國家提起訴訟。此外,檢察官還可以向國際刑事法院對個人提起訴訟。最後,國際組織和國家也可以向國際法庭尋求諮詢意見。

案例最多可以包含四個不同的部分。在初步異議中,法院通常會處理法院的管轄權、原告提起訴訟的能力(所謂的起訴權)以及其他可受理性要求。在案情分析中,法院會陳述其推理和案件的結果。在賠償部分,大多數法院會具體說明其判決的後果(例如,撤銷措施、支付賠償金)。在解釋部分,法院可以應申請人的要求,澄清如何解釋判決以及被告是否履行了其義務。

II. 國內案例在國際法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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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1)款(d)項也涵蓋了國內法院的判決。[13]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國內判決很少被引用。雖然國際判決通常被引用以確保國際法秩序的統一性,但國內判決的引用通常是為了證明習慣國際法[14] 並獲得各國的認可。透過討論國內判決,法院向各國表明其法律傳統受到重視。[15] 因此,對國內判決的深入研究不僅要關注一些典型國家的判決,還應力求具有代表性。[16]

儘管引用旨在確保所有國家都認可國際法,但對國際法院和教科書引用實踐的研究表明,主要引用的案例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法國、以色列、南非、英國和美國。來自全球北方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很少被引用。[17] 例如,在“逮捕令”案中,國際法院僅涉及英國上議院和法國最高法院。在“管轄豁免”案中,國際法院引用了來自全球北方16個國家的判決(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紐西蘭、波蘭、荷蘭、英國、美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士),一個來自全球北方的區域人權組織(歐洲委員會),以及來自全球南方的一個國家(埃及)。[18] 白嘉文律師事務所針對傑薩普模擬法庭參與者的“國際法研究”指南也反映了這種做法,並建議在涉及土著權利的事實問題中考慮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判決,因為“這些國家擁有大量的土著人口”,[19] 卻忽視了中非、南非和南美國家在解決土著權利問題方面的經驗。

誠然,這有一些合理的理由:在某些情況下,只有來自某些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存在;大多數國際律師能輕易理解英文判決;許多資料庫只包含來自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判決;這些法院的推理風格與世界各地國際法系所教授的推理風格類似。[20] 然而,引用中英文判決的普遍性並非不可避免,而是國際體系內歷史不平等的結果。在過去的 400 年中,特別是歐洲國家將他們的法律體系強加於世界各地的大陸國家。如今,英語是國際機構的工作語言,許多地區的世界國際法學者都期望使用英文出版物。[21] 鑑於英文判決偏見的殖民根源,對國內判決的深入研究不僅要嘗試使用特定國家群體的判決,而是應該力求具有代表性。[22] 由於討論國內判決有助於建立習慣國際法並確保國家接受國際法,因此用於此目的的案例必須考慮儘可能多的不同國家。否則,國際法將仍然是少數公認國家專屬的法律,國際法秩序可能會失去認可,尤其是在全球南方國家,這是有充分理由的。

進階:案例選擇

對國內法院判決的研究不必包括世界上所有國家,因為這在時間上不可行,在洞察力方面也沒有價值。相反,學生可以努力進行所謂的“理論性抽樣”。這需要一個三步法:首先,學生要儘可能精確地定義他們的興趣物件(例如,關於起訴制度化的大規模暴行的國家實踐)。其次,學生要尋找歷史上面臨類似問題的國家。第三,學生要根據“法律家族”、地理區域、經濟和政治制度以及他們在國際權力結構中的地位對相關國家進行分組。最後,學生從每個可能的組合中選擇一個代表性的國家進行分析。選擇的理由應透明地呈現。[23] 雖然這個過程比傳統方法更費時,但它不僅能提供新的見解,還能抵消大多數國家被排除在制定和發展國際法的過程中的現象,從而有助於實現國際法的普遍性潛力。


C. 國際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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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案例法分析有兩個不同的起點:在第一種問題型別中,要求學生回答一個關於國際法的普遍問題。學生只有在同時涉及國際案例和國內案例的情況下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這個問題。

關於國際法的普遍問題的例子: 如果是為了應對 COVID-19 大流行,國際法是否允許對外國人實施入境限制?

在第二種問題型別中,學生必須回答一個針對具體案例的問題。雖然這個問題似乎只涉及一個案例,但學生只有在也考慮了可比案例的情況下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這個問題。

針對具體案例問題的例子: 為什麼國際法院在波黑種族滅絕案中拒絕認定塞爾維亞和黑山對斯雷布雷尼察事件負有國家責任?

因此,對於這兩種型別的問題,學生都必須找到適用的案例法才能進行有說服力的論證。為此,學生可以求助於圖書館和線上資料庫。

I. 在圖書館查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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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顯也是最具挑戰性的研究案例法的來源是印刷法律報告。法律報告的主要優勢在於它們要麼由法院本身出版,要麼由傑出的個人和機構出版。因此,學生可以確信法律報告全面而真實地反映了案例法的發展。然而,其主要缺點在於其格式。法律報告通常只能以印刷形式獲取。許多大學和學生負擔不起。此外,印刷文集只能透過非常耗時且容易出錯的過程進行掃描和瀏覽。因此,學生應該謹慎使用它們。儘管如此,法律報告仍然是研究案例法的常見來源。以下列表概述了國際法中最常見的法律報告。

許多國際法期刊也包含總結和評估案例的部分。然而,這些期刊僅在一定程度上適合研究案例。首先,期刊只包含當前判決的樣本,其次,它們通常側重於分析案例的個別方面,而不是呈現判決的全部內容。因此,建議學生在已經找到分析所需的案例後,再將期刊作為案例法分析的資源。隨後,期刊上的文章可以成為學生自身案例法分析的靈感來源。

II. 在線上資料庫查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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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幾乎所有國際法院都擁有線上資料庫。大多數這些資料庫支援案例法的機器可讀研究和解析。這使學生能夠按術語、主題、規則和年份篩選案例法,以便儘快找到最相關的案例。因此,線上資料庫通常應該是案例法研究的起點。學生可以使用法院自己的資料庫進行引文和腳註,因為它們提供掃描的原始判決版本。透過這種方式,學生可以避免在引用和引述中的錯誤。相比之下,第三方資料庫更適合於初步研究。這些資料庫通常包含更精確的篩選選項,因此學生可以使用它們更快地找到更合適的案例。以下列表概述了國際法院、法庭、委員會和委員會的線上資料庫。

為了更有效地使用這些資料庫,學生可以思考一些關鍵短語來儘可能具體簡練地描述要解決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相關短語已經從問題中顯現出來。例如,我們的第一個例子詢問了國際法下入境限制的合法性。學生可以在資料庫中搜索關鍵詞“入境限制”及其同義詞。然而,這通常不足以找到所有與解決問題相關的案例。相反,學生還可以同時搜尋輔助文獻。特別是,學生可以使用谷歌、谷歌學術搜尋、國際法百科全書、主要國際法出版商的搜尋引擎(尤其是CUP和OUP)以及國際法部落格[24]來搜尋關鍵詞。閱讀完期刊、書籍、部落格和百科全書中的相關文章後,學生應該對法律問題有更深入的瞭解。然後可以調整資料庫的關鍵詞。

如果問題中沒有包含可以直接用作資料庫關鍵詞的特定短語,那麼這項文獻綜述就尤為重要。例如,我們的第二個例子僅僅詢問了塞爾維亞和黑山缺乏國家責任。在資料庫中搜索“國家責任”將非常乏味,因為關鍵詞過於籠統。相反,學生可以先閱讀相關案例(波黑種族滅絕案)和文獻,以便確定關鍵法律問題。閱讀完案例和文獻後,學生可以認識到,除其他問題外,私人行為歸屬問題對於塞爾維亞和黑山的國家責任至關重要。對於這個問題,國際法院自尼加拉瓜案以來一直使用“有效控制”標準,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Y)則使用“全面控制”標準。這兩個短語(“有效控制”與“全面控制”)可以作為關鍵詞用於文獻綜述和資料庫,以找到與回答問題相關的案例。

一些資料庫還提供按年份、主題和規則搜尋案例的功能。這在法律領域中有很多判決的情況下特別有用,可以篩選出相關的案例。但是,由於國際司法機構也從其自身體系之外的判決中汲取靈感,因此學生不應只搜尋問題所在法律領域的案例,還應尋找其他國際法領域中的可比問題和判決。[25] 學生可以在處理期間使用調整後的關鍵詞重複幾次研究,以反映他們不斷增長的知識。

D. 國際法中的案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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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用找到的案例,學生應該首先理解案例,然後在第二步確定案例對他們的作業和論點的相關性。

I. 理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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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相關案例後,學生必須理解這些案例。用於理解案例的工具並不相同,但使用工具的方式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角色和目標。每項案例分析都始於閱讀案例,以及對其進行註釋和總結(至少在思想上)。然而,閱讀以及標記和總結的物件根據分析學生的立場和任務而有所不同。

在國際法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任務型別,其中案例分析變得相關。在一種情況下,學生必須嚴格從學理上分析案例。這在模擬法庭和學生必須撰寫案例摘要或從法官的角度解決案例時尤其如此。在這種型別的任務中,分析的重點應放在將案例置於國際法相關領域的更廣闊背景中。學生可以批評判決,前提是判決偏離了該領域的既定準則。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學生應該專注於區分案例或建立從判決中得出的規則的例外和限定條件。在另一種情況下,學生不僅可以從學理上分析案例,還可以從顛覆性的角度分析案例。當學生分析案例時,情況尤其如此,他們不是以(虛構的)機構成員(無論是申請人/被告人還是法官)的身份,而是以外部觀察者的身份(例如,在批判性案例分析中)。在該任務中,學生也應該將案例置於國際法相關領域的更廣闊背景中。但是,主要的分析並不止於此。相反,學生可以根據國際法其他領域的判決、批判性方法論(例如,第三世界國際法方法[26])或跨學科見解來分析案例。然而,學生應該意識到,這兩種任務型別代表了案例分析的兩個極端立場。在這兩者之間,存在一個包含兩種型別元素的任務連續體。

無論任務型別如何,任何案例分析都始於理解所提供或確定的案例。在這方面,雙層方法可以顯著促進對案例的理解:學生可以先閱讀並註釋案例,然後對其進行總結。但是,沒有通用的案例閱讀和總結方法,因此學生可以根據現有方法彙編自己的方法。

1. 閱讀並註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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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閱讀案例之前,學生可以確保他們理解了作業,因為任務型別對案例分析方法至關重要。在第二步中,學生可以使用“略讀”和“掃描”技術[27]來獲得對案例的初步概述。略讀使學生能夠初步瞭解判決的總體內容。學生不應該閱讀整個判決或整段文字,而應該關注判決的標題和日期、當事人、小標題以及各部分的第一句話和最後一句話。掃描用於在判決中定位相關段落,然後閱讀。為此,學生可以參考從略讀中獲得的小標題以及各部分的第一句話和最後一句話,然後只閱讀那些似乎與回答任務相關的段落。例如,如果學生只對法律推理感興趣,他們可以繞過判決中描述事實和訴訟程式的所有部分,而專注於法律推理。在第三步中,學生可以閱讀並註釋案例。註釋用於直觀地構建案例,以便即使在回顧時也能輕鬆理解。

高階:突出顯示案例

國際法案件往往很長,因此應謹慎使用突出顯示。相反,學生在註釋案件時應專注於用筆做邊注。學生可以在頁邊空白處將案件整理成事實、訴訟程式、可接受性、實質問題和賠償。使用不同的顏色區分每個級別可以方便後續的瀏覽和掃描。不同的級別也可以用相應的彩色括號隔開。這樣可以使文字整潔,方便下劃線和突出顯示。此外,學生應在頁邊空白處寫下他們的第一想法,這樣就不會忘記。突出顯示應限於當事方、核心問題、核心論點、結果和不同意見。每個部分也應使用不同的顏色。[28]


在閱讀和註釋的最後一步,學生可以考慮重新閱讀案件以回顧自己的註釋並避免錯誤或疏漏。根據作業要求,閱讀案件本身以及案件摘要可能會有幫助。許多法院會提供這些摘要。但國際法雜誌或百科全書也包含案件摘要。透過將自己的想法與其他律師的想法補充起來,可以驗證自己對案件的理解。

2. 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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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案件進行了幾次閱讀後,至少可以在想法中對案件進行總結,對於一些作業,還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總結。一般來說,這一步對考官來說並不重要,但對學生來說很重要。案件摘要應該全面簡潔地呈現案件最重要的方面。只有透過這一步,學生才能驗證他們是否真正理解了案件。此外,它還有助於學生在以後毫不費力地回憶起案件。因此,案件摘要除了案件閱讀外,也是在國際法中使用案件的關鍵先決條件。

進階:撰寫案件簡報

推薦的案件摘要格式是所謂的案件簡報。這是一種來自普通法體系的案件摘要方法。案件簡報將案件分為一般資訊、事實、法律問題、結果、推理、不同意見和解釋。一般資訊包括判決的標題和日期、參與訴訟的當事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領域。事實包括案件的根本爭議和訴訟程式歷史。法律問題應獨立於案件事實識別。結果表明司法機構對法律問題的裁決,法律推理提供這些裁決的理由。最後兩點(不同意見和解釋)取決於作業要求。如果與任務相關,應以作業特定的方式總結不同意見,而解釋應說明如何使用判決來回答問題(包括與先前和後續案件的聯絡、對判決的批評、案件對社會環境的影響)。[29] 案件簡報不應超過兩頁。重點應放在結果、法律推理和解釋上。


二. 確定案件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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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生最終應用案件之前,他們應該確定案件對作業的相關性。本章開頭已經解釋了案件對國際法秩序的重要性。儘管國際法中沒有正式的先例原則,但案件塑造著規則的確定和解釋。[30]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那些乍一看支援自己論證的判決應該毫不猶豫地用在自己的推理中。同樣,那些乍一看與自己論證相矛盾的案件也並非對自己的推理的最終告別。相反,案件可以在最終提出之前從教義和批判的角度進行評估。教義和批判評估視角之間的適當平衡取決於手頭的作業,不能抽象地確定。

1. 從教義的角度看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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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義的角度來看,當學生想要確定案件與作業和論點的相關性時,尤其需要考慮三個方面:首先,必須確定案件對作業的適用性。此外,還可以考慮判決中附帶意見和個人意見。

a) 區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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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將案件歸類為支援或反對自己的推理之前,學生可以回答兩個問題:首先,學生可以調查正在調查的案件的事實是否與作業的事實相符(即事實區分)。很有可能案件的結果和推理明顯反對自己的論證,但案件之間差異很大,因此規則和推理不能自動轉移。為此,學生必須仔細研究案件和作業的事實,找出允許應用規則的相似之處或阻礙規則應用的差異。其次,案件中的法律闡述可能包含隱藏的限定或例外,這些限定或例外排除了看似適合或證明應用看似不適合作業的案件的適用性(即法律區分)。最後,舊案件的推理也可能被新的法律發展所取代。對於有說服力的論證,學生應該在第一步始終承認初步的契合或缺乏契合,然後在第二步解釋為什麼案件實際上確實適合或不適合。從教義的角度來看,將案件描述為錯誤通常令人信服。相反,應採用事實區分和法律區分這兩種技術,以便為自己的論證利用案件。[31]

b) 判決中附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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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案件時,還可以考慮法院與決定案件無關的法律解釋(即判決中附帶意見)。例如,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32]的判決中附帶意見中定義了“法律意見”,並在《巴塞羅那牽引案》[33]的判決中附帶意見中首次定義了“對全體負有義務”。在這兩種情況下,法律推理與案件的結果無關,然而,這兩個判決中附帶意見至今仍在塑造國際法秩序。然而,關於判決中附帶意見是否是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一款(d)項意義上的“司法裁決”或“法理學家的學說”,存在爭議。因此,應謹慎對待判決中附帶意見。例如,國際海事組織法庭在《孟加拉灣海域邊界劃定案》中拒絕適用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事爭端案》[34]中作出的判決中附帶意見。[35]

c) 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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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內法律體系允許法官在不同意多數意見的推理(即同意意見)或結果(即不同意見)的情況下,將個人意見附在多數決定中。同樣,幾乎所有國際司法機構都允許法官發表個人意見。[36]

允許個人意見的條款示例: 國際法院規約第五十七條:“如果判決全部或部分沒有反映法官一致意見,任何法官都有權發表單獨意見。”

雖然個人意見在司法機構內沒有佔上風,因此既不具有約束力,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構成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但它們可以促進法律標準的發展。個人意見有助於解釋多數意見。[37] 同意意見通常會澄清或概括法院的推理。[38] 這有利於將法院的推理應用於類似案件。不同意見不僅揭示了多數意見的理由,而且批評了多數意見。因此,不同意見是批判性參與多數意見的一個良好起點。

有影響力的個人意見示例: 赫施·勞特帕赫特爵士法官在《挪威貸款案》和《因特漢德爾案》中發表了兩項個人意見,反對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提出所謂的自我判斷保留的合法性,[39] 後來在《漁業管轄權案(西班牙訴加拿大)》[40]中被多數意見接受。

因此,雖然不應低估個人意見的相關性,但應謹慎對待。首先,它們只是不是多數意見的一部分,因此既不具有約束力,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構成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其次,個人意見往往是國家或友好偏見的結果。[41]

2. 從批判的角度看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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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批判的角度來看,很難推薦普遍接受的方法。然而,許多批判性方法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將案例視為社會事實,而不是法律事實。因此,批判性視角不僅限於適用教義標準。相反,批判性方法探討了包括以下方面在內的內容:司法機構中人類決策的社會條件,(後)殖民主義對決策的印記和影響,法律的經濟條件以及判決的生態後果。雖然應用這些視角需要對它們的基本方法假設進行研究,但它們通常透過揭露教義方法的假定中立性,極大地豐富了案例法分析。批判性參與案例的例子包括“女權主義判決運動”,[42] “垃圾話”意義上的批判法律研究,[43] 以及“回讀,黑讀”。[44] 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本教科書將深入探討如何運用跨學科性[45] (後)殖民主義[46]女權主義[47] 以及馬克思主義[48] 方法來分析案例法。

E.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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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確定國際法規則的四個主要來源之一。儘管這一點非常重要,但學生在考試中查詢、理解和應用案例的能力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許多國際法教科書沒有教授案例分析技能,只教授法律知識。本章試圖向學生介紹案例分析。不幸的是,未來案例分析不再只考慮來自殖民法律體系的判決,這將取決於這些學生以及他們的老師和國際法從業者。這將需要對外國法律體系進行具有挑戰性但也有益的參與,可能包括學習新的語言(這對英語讀者來說尤其令人鼓舞),以及對傳統引證慣例和案例分析技巧的批判性質疑。雖然這個過程很耗時,但它不僅能帶來新穎的見解,而且還能抵消大多數國家被排除在制定和發展國際法的過程之外,從而有助於實現國際法的普遍性潛能。

  • 案例是確定國際法規則的四個主要來源之一。因此,查詢和分析案例是國際律師的主要任務之一。
  • 研究案例法最明顯也是最具挑戰性的來源是印刷的法律報告。如今,幾乎所有國際法院都存在線上資料庫。大多數這些資料庫支援案例法的機器可讀研究和解析。這使學生能夠按術語、主題、規則和年份篩選案例法,以便儘可能快地找到最相關的案例。因此,線上資料庫通常應作為案例法研究的起點。
  • 為了應用找到的案例,學生應該首先理解案例,然後在第二步確定案例對他們的作業和論點的相關性。
  • 在學生最終應用案例之前,他們應該確定案例與作業的相關性。儘管國際法中沒有正式的先例原則,但案例塑造了規則的確定及其解釋。
  • 從教義的角度來看,當學生想要確定案例與作業和論點的相關性時,有三個要素需要特別考慮:首先,必須確定案例對作業的適用性。此外,必須考慮附帶意見和個人意見。
  • 從批判的角度來看,很難推薦普遍接受的方法。然而,許多批判性方法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將案例視為社會事實,而不是法律事實。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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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quaviva G 和 Pocar F,“stare decisis”,收錄於 Anne Peters(編輯),《馬克斯·普朗克國際法百科全書》(牛津大學出版社 2021 年)
  • Andenas M 和 Leiss JR,“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中‘司法判決’的系統相關性”(2017 年)77 ZaöRV 907
  • Bjørge E 和 Miles CA(編輯),《國際公法中的里程碑案例》(哈特出版社 2017 年)
  • Linos K,“如何選擇和發展國際法案例研究:來自比較法和比較政治學的啟示”(2015 年)109 《美國國際法雜誌》475
  • Roberts A,國際法是國際的嗎?(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7 年)
  • Shahabuddeen M,世界法院的先例(劍橋大學出版社 1996 年)

更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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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歷史、理論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國際法

第三部分 - 專業領域

腳註

[編輯來源]
  1. 關於國際法院,參見本文中的 Bolyová/Sabján,§ 12。
  2. 國際法院規約(1963 年 12 月 17 日透過,1965 年 8 月 31 日生效)993 UNTS 33。
  3. 詹姆斯·克勞福德,布朗利國際法原則(第八版,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2 年)37–41;馬爾科姆·N·肖,國際法(第八版,劍橋大學出版社 2017 年)81–83;格萊德·I·埃爾南德斯,國際法(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9 年)32–53,305–316;揚·克萊伯斯,國際法(第三版,劍橋大學出版社 2021 年)40–42,155–181。
  4. 關於司法判決作為國際法來源,參見本文中的 Lima/Kunz/Castelar Campos,§ 6.4。
  5. 關於國際法來源,參見本文中的 Eggett,§ 6,以及以下關於國際法特定來源的章節。
  6. 第 38 條(1)(d)規定:“法院……應適用:在不違反第 59 條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判決……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另見《喀麥隆訴奈及利亞:赤道幾內亞干預》(初步異議)275(ICJ)[28]。
  7. 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歐洲人權公約第 46 條(1),美洲人權公約第 68 條(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33 條(2)
  8. 克勞福德(注 1)37–39;肖(注 1)81–82。
  9. 國際法院經常以既定的判例法進行辯論。參見《德黑蘭的美國外交和領事人員案(美國訴伊朗)[1980] ICJ Rep 3 [33]:‘然而,根據其既定的判例法,法院在適用其規約第 53 條時,必須首先主動地審理任何出現的初步問題,無論是否可接受或是否具有管轄權,該問題應從提交給法院的資料中得出,其決定可能構成對任何進一步審理申請人案件事實的障礙。
  10. 國際法委員會在《國家因國際不法行為承擔責任條款草案》中大量借鑑了國際法院在《加布奇科沃-納吉馬羅斯專案案(匈牙利訴斯洛伐克)[1997] ICJ Rep 7 中的決定;參見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因國際不法行為承擔責任條款草案的評論”(2001 年)第 25 條,第 11、15、16、20 段。
  11. 國際法院甚至在《艾哈邁杜·薩迪奧·迪亞洛案(幾內亞共和國訴剛果民主共和國)(初步異議)[2007] ICJ Rep 582 [66] 中考慮了人權委員會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解釋:‘雖然法院在行使司法職能時,沒有任何義務將對其公約的解釋模式化到委員會的解釋上,但它認為,它應該高度重視由專門監督該條約執行的獨立機構所採用的解釋。這裡的重點是實現國際法所需的清晰性和基本一致性,以及法律安全,這是擁有保證權利的個人和有義務遵守條約義務的國家應得的。
  12. 關於海法概論,參見本文中的 Paige/Dela Cruz,§ 15。
  13. Mads Andenas 和 Johann Ruben Leiss,“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中“司法判決”的系統相關性”(2017 年)77 ZaöRV 907,951–952,958,966。
  14. 《國家司法豁免案(德國訴義大利:希臘干預)[2012] ICJ Rep 99 [64, 68, 71–75, 76, 78, 83, 85, 90, 96, 118];另見國際法委員會,“確定習慣國際法”(2016 年)聯合國大會 A/CN.4/691。
  15. 《2000 年 4 月 11 日逮捕令案(剛果民主共和國訴比利時)[2002] ICJ Rep 3 [56–58]。
  16. Andenas 和 Leiss(注 6)965。
  17. Katerina Linos,“如何選擇和發展國際法案例研究:來自比較法和比較政治學的經驗教訓”(2015 年)109《美國國際法雜誌》475,476;Erik Voeten,“國際法院之間的借鑑和非借鑑”(2010 年)39《法律研究雜誌》547,558–568;Anthea Roberts,國際法是否國際化?,第 1 卷(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7 年)167–172
  18. 《管轄豁免》(第8號)第68、71-75、76、78、83、85、90、96、118段。
  19. White & Case, Jessup指南:國際法研究, 6, 可見於: https://events.whitecase.com/jessup/pdfs/Section2_JessupGuide_IntLaw.pdf (訪問時間: 2022年1月16日)。
  20. Linos (第13號) 476。
  21. Ammann O, “國際法學術中的語言偏差:症狀、解釋、影響和補救措施” (2022) 33《歐洲國際法雜誌》821
  22. Andenas 和 Leiss (第7號) 965。
  23. Linos (第13號) 479-480。
  24. 例如, EJIL:Talk!, Just Security, Lawfare, Legal Form, Opinio Juris, Verfassungsblog, Voelkerrechtsblog
  25. 參見 B. 案件在國際法中的相關性。
  26. 關於第三世界對國際法的理解,參見 Agarwalla/González Hauck/Venthan Ananthavinayagan, § 4.2, 本書。
  27. [ https://www.bbc.co.uk/teach/skillswise/skimming-and-scanning/zd39f4j | BBC 教學技能,閱讀: 略讀和查閱]
  28. 本節基於 Michael Makdisi 和 John Makdisi 的觀點, “如何為法學院撰寫案例摘要”, 法律學習導論: 案例與資料 (第3版, LexisNexis Matthew Bender 2009)。
  29. 本節基於 Robin Creyke 等人的觀點, 制定法律 (第十版, 2018) 139-153; Makdisi 和 Makdisi (第13號)。
  30. B. 案件在國際法中的相關性。
  31. Michael Y Liu 等人, 《菲利普·C·傑薩普國際法模擬法庭競賽指南》(中國國際刑事司法倡議 2014) 16; David M Scott 和 Ukri Soirila, “模擬法庭的政治”(2021)《歐洲國際法雜誌》1089-1092。
  32. 《北海大陸架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訴丹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訴荷蘭)(判決)[1969] 國際法院報告 3 [77]: “在這方面,必須強調的是,即使這些非公約締約方的行動事例比實際情況多得多,它們即使累加起來,本身也不足以構成習慣法—因為,要達到這個結果,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這些行為不僅必須構成既定的慣例,而且必須是這種行為,或必須以這種方式進行,從而表明對這種慣例的義務性認知,認為這種慣例由於一項要求其遵守的國際法規則的存在而具有義務性。這種信念的必要性,即主觀因素的存在,是習慣法這一概念本身所暗含的。因此,相關國家必須認為它們正在遵守相當於法律義務的行為。行為的頻繁程度,甚至習慣性特徵,本身並不足夠。有很多國際行為,例如在禮儀和禮節領域,幾乎總是進行,但僅僅出於禮貌、方便或傳統等考慮,而不是出於任何法律義務感。
  33. 《巴塞羅那牽引、照明和動力公司案》(比利時訴西班牙)(初步異議)[1964] 國際法院報告 6 [33]: “尤其是,應該在國家對整個國際社會的義務和在外交保護領域對另一個國家產生的義務之間做出必要的區別。前者本質上是所有國家都關心的問題。考慮到所涉權利的重要性,所有國家都可被認為對保護這些權利具有合法利益; 它們是 erga omnes 的義務。
  34. 《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事爭端案》(尼加拉瓜訴宏都拉斯)[2007] 國際法院報告 659 [319]。
  35. 《關於孟加拉國和緬甸在孟加拉灣的海上邊界劃界的爭端案》(孟加拉國/緬甸)[2007] 國際海洋法法庭報告 4 (國際海洋法法庭) [384]。
  36. 參見國際法院規約第五十七條、歐洲人權公約第四十五條(2)、世貿組織爭端解決規則第十四條(3)、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第三十條。
  37. Rainer Hofmann, “單獨意見: 國際法院 (ICJ)”, 安妮·彼得斯 (編輯), 《馬克斯·普朗克國際訴訟法百科全書》(2018) 15 第48段。
  38.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關於聯合國聯合檢查組關於“國際法院出版物”的報告的意見”(1986) 聯合國檔案 A/ 41/591/Add.l 第11段。
  39. 勞特帕赫法官, 《某些挪威貸款案》(法國訴挪威)(單獨意見)[1957] 國際法院報告 34; 勞特帕赫法官, 《國際貿易案》(瑞士訴美利堅合眾國)(不同意見)[1959] 國際法院報告 95。
  40. 《漁業管轄權案》(西班牙訴加拿大)[1998] 國際法院報告 432 [86]。
  41. 霍夫曼 (第20號) 第43-44段。
  42. Hodson L 和 Lavers T, 《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判決》(哈特 2019); Troy Lavers/Loveday Hodson, “國際法中的女權主義判決”, 《國際法部落格》, 2017年4月24日 (訪問時間: 2023年6月20日)。
  43. 凱爾曼, 馬克·G. “垃圾”。《斯坦福法學評論》36, 第1/2期 (1984): 293。
  44. 卡珀斯, I. 貝內特 (2006) “回溯閱讀,黑色閱讀”, 《霍夫斯特拉法學評論》: 第35卷: 第1期, 文章2。
  45. 關於跨學科性,參見 Steininger/Paige, § 3.2, 本書。
  46. 關於第三世界國際法理論 (TWAIL),參見 Agarwalla/González Hauck/Venthan Ananthavinayagan, § 4.2, 本書。
  47. 關於女權主義對國際法的理解,參見 Kahl/Paige, § 4.3, 本書。
  48. 關於馬克思主義對國際法的理解,參見 Bagchi, § 4.4, 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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