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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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mantia Rachovitsa
所需知識: 國際法淵源;個人;人權學說中的反覆主題
學習目標: 瞭解非洲人權體系的基本實質性和制度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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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人權在非洲國家獨立之前的反殖民鬥爭中是泛非大會議程的一部分,但 1963 年成立的非洲統一組織 (OAU) 並沒有提及人權。相反,它強調了非殖民化、國家主權和發展。人權語言是在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 (ACHPR 或班珠爾憲章)[2] (於 1981 年透過)[3] 談判過程中 (重新) 引入的。隨後,非洲聯盟成立法 (AU) 於 2002 年取代了 OAU,將人權價值觀列入了 AU 自己的目標和原則之中(分別參見第三條 (h) 和第四條 (m))。[4]
本節首先透過選擇性地突出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以及在 OAU/AU 主持下透過的其他條約的某些方面,解釋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的實質性保障。其次,討論重點關注非洲人權體系中可用的保護機制,包括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委員會、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法院以及某些非洲次區域法院的人權保護任務。
ACHPR 不僅是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保護體系的燈塔(擁有 54 個締約國),而且也是一項人權條約,它在許多方面與其他區域人權體系有所不同。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 (ACHPR) 是唯一一個 **將人權的不同世代賦予同等權重** 的區域人權條約。該文字規定了大多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少數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工作權、健康權和教育權,以及人民權利(也稱為團結權)。人民權利佔有突出地位,包括 **自決權**[5]、自由支配自然資源的權利、發展權和健康環境權(第 20-24 條)。[6] ACHPR 的另一個獨特之處在於其 **強調個人對社群和國家的義務**(第 27-29 條)。[7] 例如,個人有義務維護和加強積極的非洲價值觀(第 29 條第 7 款)。最後,與其他的人權文書不同,**ACHPR 不包含 derogation clause**,這意味著 ACHPR 權利的限制不能以緊急情況為理由。 [8]
與此同時,ACHPR 存在一些 **值得注意的缺陷,其中大部分已被**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 (ACmHPR) 和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 (ACtHPR) **解決**。首先,該文字 **省略了一些權利**(例如隱私權)。[9] 其次,**ACHPR 在制定關於公平審判權等權利的基本保障方面,不如其他人權條約詳細**。ACtHPR 的判例法將國際人權法中公平審判權的保障納入了第 7 條的保護範圍。[10] 第三,**ACHPR 對限制人權的合法性要求保持沉默**。ACHPR 第 27 條第 2 款僅規定“每個人的權利和原則行使應適當顧及他人的權利、集體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並未提及合法性和比例原則。作為回應,ACtHPR 在其 2013 年的第一個實質性判決中宣稱,對人權的限制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下的三部分測試: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符合合法目的,且與所追求的目的相稱。 [11] 第四,ACtHPR 透過確認 ACmHPR 的做法,[span>12] **“抵消”了 ACHPR 中所謂的“收回”條款**。“收回”條款將國際人權條約規定的權利行使與國內法聯絡起來。ACHPR 將許多權利的行使,如言論自由權或政治參與權,與國內法聯絡起來。例如,ACHPR 第 9 條第 2 款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在 **法律範圍內** 表達和傳播意見”(強調部分)。相比之下,其他的人權條約沒有這樣的條款。 [13] ACtHPR 裁決,國內法應與國際標準相符,不應取消其所規範的權利的範圍和本質。 [span>14] 該裁決也得到了國際法院在 *Diallo* 案中的確認。 [15]
二. 其他的人權和人民權利條約
[edit | edit source]除了 ACHPR 外,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體系還包括在非統組織/非盟主持下透過的其他條約,例如:
- 1969 年的 《關於非洲難民問題具體方面的公約》;
- 1990 年的 《非洲兒童權利和福利憲章》
- 2003 年的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關於非洲婦女權利議定書》,
- 2007 年的 《非洲民主、選舉和治理憲章》
- 2009 年的 《非洲聯盟關於保護和援助非洲境內流離失所者公約》
- 2018 年的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關於非洲老年人權利議定書》。
三. 保護機制
[edit | edit source]一.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
[edit | edit source]ACmHPR 是一個自治的條約機構,其任務是促進和保護非洲的人權和人民權利。其意見和調查結果沒有約束力,但具有很強的說服力,併為國家在 ACHPR 下的義務的逐步發展做出了貢獻。
1. 國家報告
[edit | edit source]ACHPR 的締約方有義務每兩年報告其實施的進展情況和挑戰。非政府組織[16] (NGO) 被允許提交非專家報告。ACmHPR 在其早期實踐中,並未公佈國家提交的報告,也未透過結論性意見。後來,它出於 **透明度的考慮** 改變了做法。從 2001 年開始,ACmHPR 開始透過結論性意見並在其 網站 上公佈國家報告及其自身的意見。但是,**許多國家從未提交報告或傾向於延遲提交**。
2. 國家間通訊
[edit | edit source]締約國可以向 ACmHPR 提出申訴,指控另一締約國違反了 ACHPR。**這一程式只使用過一次**。2003 年,在 *剛果民主共和國訴蒲隆地、盧安達和烏干達* 案中,[17] ACmHPR 認為,被告國武裝部隊在佔領剛果東部省份期間,犯下了多項違反 ACHPR 的罪行。
3. 個人和非政府組織提交的通訊
[edit | edit source]ACHPR 規定,除了締約國的通訊外,還可以向 ACmHPR 提交其他通訊。**雖然文字沒有明確說明誰可以提交這些通訊,但 ACmHPR 接受個人和非政府組織可以這樣做**。根據 ACHPR 第 56 條,通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被接受。**通訊的發起人不必是所指控的違規行為的受害者**。這很重要,因為受害者可能缺乏資源或對其權利和可用補救措施的認識,或者他們可能猶豫不決,甚至害怕自己提交申訴。非政府組織經常利用這種廣泛的立場,向 ACmHPR 提交許多通訊,這證明了他們在 ACmHPR 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關於嚴重環境退化如何侵犯糧食權和土著人民尊嚴的觀點示例:在社會經濟權利行動中心 (SERAC) 和經濟社會權利中心 (CESR)訴奈及利亞案 (2001) 中,奈及利亞被指控透過奈及利亞國家石油公司和殼牌石油開發公司的石油勘探,造成嚴重的環境退化。土地和水資源變得有毒,使奧貢尼人無法耕種和捕魚。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認為,糧食權與人的尊嚴密不可分,是享受所有人的權利的先決條件。糧食權的最低核心要求國家不破壞或汙染食物來源。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關於發展權作為保障人權和人民權利的手段和目的的觀點示例:少數民族權利發展中心 (肯亞) 和國際少數民族權利組織代表恩多羅伊斯福利委員會訴肯亞案 (2009) 是一個關於土著人民權利和發展權的典型例子。恩多羅伊斯人是一個土著社群,他們被迫離開祖傳土地,從而危及了他們的文化、宗教和傳統生活方式。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宣佈,發展權應被視為手段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發展權包括國家有義務為個人和人民保障住房,以及賦予他們選擇居住地的能力。
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還行使許多其他職能,包括
- 建立專門機制,例如特別報告員、委員會和工作組;[19]
- 出版一般性意見、指南或宣言,以逐步發展非洲人權法
- 在適當的情況下,對國家領土進行實地訪問、宣傳或保護性任務以及調查措施。
總部位於阿魯沙的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可能是其區域同類法院中最年輕的法院,但其管轄權和案例法不僅具有獨特特徵,而且也為人權法下的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的任務規定在 1998 年的《關於設立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的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議定書》 (議定書) 中[20],該議定書於 2003 年生效,並在其《議事規則》 中。就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與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之間的關係而言,它們是獨立的,前者補充了後者的保護性任務。[21] 此外,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可以將案件提交給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22]
2004 年,非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決定,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應與非盟法院合併為一個法院,並參考了財務和後勤限制。2008 年和 2014 年,分別通過了《非洲聯盟法院章程議定書》 和《關於修正非洲聯盟法院章程議定書的議定書》,將兩家法院合併為一家新的法院,命名為非洲司法與人權法院。這兩個議定書都尚未生效,因此,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仍在運作。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的管轄權可分為諮詢和爭端。就其諮詢管轄權而言,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應非盟成員國、任何非盟機構或任何非盟承認的非洲組織的要求,就與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或任何其他相關人權文書有關的任何法律事項提供意見。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迄今已釋出了 15 份諮詢意見。轉向其爭端管轄權,根據議定書第 3(1) 條,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有權處理提交給它的所有案件和爭端,這些案件和爭端涉及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議定書和有關國家批准的任何其他相關人權文書的解釋和適用。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的 34 個締約國已批准了該議定書。
法院可以接收來自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議定書締約國或非洲政府間組織的申請(議定書第 5(1) 條)。除非對申請提交的國家已經按照議定書第 34(6) 條的規定,提交接受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裁決此類投訴的宣告,否則個人和非政府組織不能直接向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國家沒有提交此類宣告,投訴只能提交給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可以決定將通訊轉交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截至 2023 年 6 月,只有 8 個國家接受了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裁決個人和非政府組織提出的投訴的管轄權(布吉納法索、甘比亞、迦納、幾內亞比索、馬裡、馬拉維、尼日和突尼西亞)。自 2016 年以來,貝南、盧安達、象牙海岸甚至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的主辦國坦尚尼亞都撤回了其宣告,標誌著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歷史上的一個不幸里程碑。[23] 然而,2021 年 11 月,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和尼日共和國分別按照議定書第 34(6) 條提交了宣告,允許直接向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提起訴訟。[24]
根據《關於設立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的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議定書》第 3(1) 條和第 7 條,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享有獨特的實體管轄權。其任務範圍不僅包括解釋和適用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還包括解釋和適用有關國家批准的任何其他相關人權文書。相比之下,聯合國人權機構和其他區域人權法院的實體管轄權僅限於與其各自的設立文書有關的事項。[25]
預計未來的非洲司法與人權法院將擁有不同的結構和更廣泛的實體管轄權。更具體地說,它將設有三個獨立的部門:總務部門、人權與人民權利部門以及國際刑事法部門。非盟決定將個人和公司刑事責任納入合併法院的管轄範圍。這是對許多非洲國家對國際刑事法院(被認為)偏向非洲的強烈不滿做出的回應。[26]
總體而言,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擁有不斷發展的案例法,對臨時措施進行排序並對管轄權、可受理性、案情和賠償等事項進行裁決。案件的主題涵蓋了以下方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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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有義務遵守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的判決。非盟執行理事會代表大會監控判決的執行情況。現實情況是,對裁決的遵守程度很差:在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作出的 200 多項裁決和判決中,只有不到 10% 得到了充分執行,18% 部分執行,而 75% 根本沒有執行。[32] 正在討論一些確保更好地執行判決的替代措施,包括在新建的監督部門下,為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引入監督作用,或為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提供釋出遵守判決的可能性。
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經常訴諸於區域經濟共同體建立的非洲區域法院,提出和訴訟人權主張。
在人權領域最活躍的是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ECOWAS)。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司法法院可以受理關於侵犯人權的申訴,並以《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作為其評估標準。[33] 該法院允許個人直接提起訴訟,無需先耗盡國內救濟途徑,這對申請人來說是一個顯著的訴訟優勢。
而東非司法法院則**沒有**明確的管轄權處理人權申訴,但只要這些申訴被認為是違反《東非共同體條約》範圍內的違規行為,該法院就會處理這些申訴。[34]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SADC) 法庭則效仿東非司法法院的做法,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處理人權申訴。[35] 然而,這種選擇比預期更具政治爭議,並最終適得其反。在對辛巴威進行了幾次判決後,辛巴威拒絕遵守判決,該法庭實際上於 2010 年被暫停。[36] 2014 年,SADC 通過了一項新的議定書,將該法庭的管轄範圍限制在對《SADC 條約》及其議定書的解釋和適用,僅限於國家間爭端。該議定書尚未生效,該法庭實際上仍然處於暫停狀態。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仍然有空間發展其獨特特徵,其他的人權法院和機構也可以從《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的特徵和非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中汲取靈感。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和非洲人權法院一直在不斷發展其各自的功能和管轄權。他們還發展了《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所規定的權利和保障的範圍。儘管人們可能認為逐步提高對人民和個人權利的保護水平與四個國家撤回其根據《議定書》第 34(6) 條所作的宣告這一反彈有關,但最近又有新國家提交了此類宣告。因此,各國在接受/撤回其允許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直接訴諸非洲人權法院的宣告方面的政治選擇需要根據許多因素進行評估。由於接受非洲人權法院管轄權處理個人和非政府組織提出的申訴的國家數量較少,以及該法院判決的執行率較低,導致該法院的功能受到削弱。儘管面臨這些挑戰,但非洲人權法院是一個有韌性的法院,能夠處理不斷增加的工作量,並發展其判例法。
- J T Gathii (編), 非洲國際法院的績效:利用訴訟實現政治、法律和社會變革 (OUP 2020)
- C Heyns, '非洲區域人權體系:需要改革嗎?' (2001) 2 非洲人權法雜誌 155
- R Murray,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 (OUP 2010)
- F Ouguergouz,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 (日內瓦研究生院出版物 1993)
- 關於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的紀錄片 (英語)
-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的 YouTube 頻道
- 年度活動報告, 由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釋出
腳註
[編輯原始碼]- ↑ 第一個腳註。在格式化引用時,請遵守 OSCOLA。儘可能提供引用連結,理想情況下連結到開放獲取資源。
- ↑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1981年6月27日透過,1986年10月21日生效)1520 UNTS 217
- ↑ 關於第三世界在國際法中的方法(TWAIL)的討論,參見本書 Hauck,第 3.2 節。關於人權的批判以及討論人權作為殖民主義結構的批判,參見本書 Ananthavinayagan 和 Theilen,第 21.8 節。
- ↑ Ilias Bantekas 和 Lutz Oette,國際人權法與實踐(牛津大學出版社 2020 年)280-281。
- ↑ 關於自決和去殖民化,參見本書 Bak McKenna,第 2.4 節。
- ↑ 關於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關於承認奧吉克社群為集體權利主體並承認集體傷害概念在決定道德偏見和非金錢賠償方面的法律意義的具有開創性的賠償判決,參見以下關於“高階知識:土著人民和集體權利”的文字框中的討論。參見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訴肯亞共和國 申請號 006/2012(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22 年 6 月 23 日)第 44、92-93、113-114、116、160(iv) 段;肯亞:聯合國專家對判決奧吉克土著人民的賠償表示歡迎,聯合國新聞稿,2022 年 7 月 18 日。
- ↑ 關於個人在伊斯蘭和阿拉伯關於人權的檔案中的義務,參見本書 Rachovitsa,第 21.6 節。
- ↑ Abdi J Ali,'《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下的憲法權利的限制及其含義'(2013 年)第 17 卷法律、民主與發展 78 頁;Mohamed N Bhuian,'《非洲(班珠爾)憲章:非洲保護人權的獨特舉措'(2001 年)第 5 卷孟加拉國法律雜誌 35 頁。
- ↑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文字中遺漏的一些權利,包括隱私權,可以根據《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第 5 條規定,被理解為對人權的保護。
- ↑ 例如,亞歷克斯·托馬斯訴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申請號 005/2013(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15 年 11 月 20 日)第 124 段。
- ↑ 坦尚尼亞律師協會和法律與人權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師訴坦尚尼亞 申請號 009/2011(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106 段。
- ↑ 媒體權利議程和憲法權利專案訴奈及利亞 申請號 224/1998(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00 年)第 65-70 段。
- ↑ Adamantia Rachovitsa,'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一個獨特配備的測試平臺,用於(人權一體化的界限)?',載 Emmanuelle Bribosia、Isabelle Rorive 和 Ana Maria Correa(編),人權構造:一體化和碎片化的全球動態(Intersentia 2018 年)69 頁。
- ↑ 坦尚尼亞律師協會和法律與人權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師訴坦尚尼亞 申請號 009/2011(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108-109 段。
- ↑ 國際法院在關於艾哈邁杜·薩迪奧·迪亞洛案(幾內亞共和國訴剛果民主共和國)[2010] ICJ Rep 639 中,第 65 段討論了《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第 12(4) 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時,澄清了當一項人權規定要求國家當局根據法律做出決定時,根據國內法採取行動是遵守國際法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適用的國內法必須符合特定人權條約的其他要求。
- ↑ 關於非政府組織,參見本書 Chi,第 7.6 節。
- ↑ 剛果民主共和國訴蒲隆地、盧安達和烏干達 申請號 227/99(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03 年 5 月).
- ↑ 例如,社會和經濟權利行動中心(SERAC)和經濟和社會權利中心(CESR)訴奈及利亞 申請號 155/96(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委員會,2001 年)
- ↑ 關於討論,參見,C Heyns 和 M Killander,'非洲',載 D Moeckli、S Shah 和 S Sivakumaran(編),國際人權法(牛津大學出版社,2018 年)474-475 頁。
- ↑ 關於建立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議定書》(1998 年 6 月 10 日透過;2004 年 1 月 25 日生效)。
- ↑ 同上,第 2 條。
- ↑ 同上,第 5 條。
- ↑ 妮可·德·席爾瓦和米沙·普拉吉斯,“處於危機中的法院:非洲國家對非洲人權法院的抵抗加劇”,《法律觀點》,2020 年 5 月 19 日。
- ↑ 見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憲章,新聞稿,2021 年 11 月 3 日。
- ↑ 阿達曼蒂亞·拉喬維察,“'論新的“司法動物”:一個擁有全球範圍實質管轄權的非洲法院的奇特案例'(2020)第 19 卷《人權法評論》第 255 頁。
- ↑ 傑夫·丹西等人,“是什麼決定了對國際刑事法院的偏見感知?來自肯亞的證據”(2020)第 64 卷《衝突解決雜誌》第 1443 頁。
- ↑ 《坦尚尼亞律師協會、法律和人權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師訴坦尚尼亞》第 009/2011 號案(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2013 年 6 月 14 日)。
- ↑ 《肯尼迪·吉哈納等人訴盧安達》第 017/2015 號案(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2019 年 11 月 28 日)。
- ↑ 《洛赫·伊薩·科納特訴布吉納法索》第 004/2013 號案(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2014 年 12 月 5 日)。
- ↑ 《穆罕默德·阿布巴卡里訴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第 007/2013 號案(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2016 年 6 月 3 日)。
- ↑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委員會訴肯亞共和國第 006/2012 號案(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2018 年 6 月 23 日)。
- ↑ 非洲人權與人民權利法院活動報告,執行委員會,第四十二屆常會,2023 年 1 月 16 日 - 2 月 16 日,EX.CL/1409(XLII),第 85 段。
- ↑ 《奧馬爾·賈洛訴甘比亞》第 33/16 號案(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法院,2017 年 10 月 10 日),第 10 段。
- ↑ 《卡塔巴齊等人訴東非共同體秘書長及另一方》第 1/2007 號案(東非司法法院,2007 年 8 月 29 日)。
- ↑ 《邁克·坎貝爾(PTV)等人訴辛巴威》第 2/2007 號案(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共體)法庭,2007 年 10 月 11 日)。
- ↑ 米切洛·漢松古萊,“南共體法庭的暫停”(2013)第 35 卷《南部非洲戰略評論》第 13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