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類別
個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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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mantia Rachovitsa
所需知識:國際法淵源;個人
學習目標:理解個人義務在國際人權法中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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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義務
A. 緒論
在國內法下,個人履行各種義務是司空見慣的。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國家憲法和普通立法都定期規定,例如納稅義務、投票義務、服兵役義務或父母照顧子女福祉的義務。然而,個人在國際法下的義務有限,例如國際人道主義法或國際刑事法下的特定義務。本節探討的問題是,個人義務在國際人權法中是否佔據了任何地位。
B. 國際人權法中的個人義務
國際人權文書承認個人義務的存在。 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第1款指出,“每個人對社會都有義務,只有在社會中,個人才能自由而充分地發展其個性”。同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也承認個人有義務。[2]
話雖如此,人們不免注意到,人權法並沒有強調個人義務。這是因為在國際人權法中,國家是義務承擔者,承擔保護某些個人權利和自由的義務。國家擁有行使權力的壟斷地位,因此,個人需要受到保護,免受權力的濫用。因此,有效地將個人義務清單從大多數人權條約中排除的決定是有意識的,因為擔心政府會利用這些義務非法限制人權。[3] 正因為如此,應該區分對國家和對其他人的義務。由於人權的根本結構是保護個人免受國家侵害,因此需要仔細審查個人對國家的義務,以避免潛在的濫用。
C. 個人義務的法律評價
[edit | edit source]總的來說,人權法為個人義務的納入作為對人權的可能限制提供了具體途徑,只要這些限制有法律依據,追求合法目的,並且是必要的。個人義務在解釋人權範圍時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坦尚尼亞律師協會案是唯一一個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有機會澄清義務功能的案例,但它並沒有這樣做。[4]
更具體地說,個人對國家的義務,當符合公共利益時,可以被視為對人權的限制。人權條約也可能包含對義務的明確提及。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第3款提到了記者在行使言論自由方面的義務。此外,人權法還將對其他個人的義務納入考量。首先,“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是限制某些人權的合法目的之一。[5] 其次,人權條約可能包含禁止權利濫用的條款。[6] 第三,至關重要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已被間接地納入國家積極義務不斷增長的判例法中,即國家有義務盡職盡責,以確保人權免受私人行為者的干預。[7] 最後,不應忽視的是,某些人權條約賦予個人特定義務,例如《兒童權利公約》(CRC) 賦予父母對其子女的義務。[8]
D. 個人義務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權文書
[edit | edit source]具體的人權條約和檔案對個人義務給予了突出強調。1948年《美洲人權和義務宣言》和1981年《世界伊斯蘭人權宣言》就是這種情況。然而,在《美洲人權公約》或《修訂版阿拉伯憲章》中沒有找到類似的義務闡述。《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 (ACHPR) (第27-29條) 和1990年《非洲兒童權利和福祉憲章》(第31條)是唯一提供詳細個人義務的條約。
上述檔案所列義務有很多相似之處。這些義務中的大多數都是對國家的義務。個人義務被視為文化標誌和社群主義人權觀的一種表現。例如,非洲(農村)社會以個人與群體之間的辯證關係為基礎。[9] 源於非洲、亞洲或阿拉伯視角的社群主義考慮並不一定與西方嚴格的個人主義人權正規化產生共鳴。非洲人權憲章第 29(7) 條規定,在寬容、對話和協商精神下,有義務維護和加強積極的非洲文化價值觀,以與社會其他成員保持關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然而,與此同時,將這些原則視為義務可能會“危險地接近於破壞或否定人們理解的人權”。[10] 也存在著國家將義務作為藉口,對人權實施大範圍限制的嚴重風險。[11]
關於對他人義務的規定可能為理解人權法某些方面提供新的視角。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這些措辭含糊的規定無法讓我們確定它們的性質是道德的還是法律的。此外,關於某項義務的受益者(例如,國家、社會、其他個人)或其確切內容也缺乏明確性。[12] 上述挑戰本身不應該讓我們完全摒棄個人義務的概念。[13] 在社群和社會層面上實施個人義務是有空間的,從而維護和培育社群和文化習俗和價值觀。[14] 但是,這些做法需要保護個人免受歧視。[15]
進一步閱讀
[edit | edit source]- F Ouguergouz,《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日內瓦研究生院出版社,1993 年)83-129 頁
- CG Weeramantry,《伊斯蘭法學——國際視角》(麥克米倫出版社,1998 年)
要點概述
[edit | edit source]- 人權法承認個人義務,但並不強調個人義務。
- 個人義務可以從人權法的角度,作為對人權的可能限制或解釋的背景進行理解。個人義務的間接考慮體現在對國家積極義務的不斷增長的判例法中。
- 個人義務被視為文化標誌和社群主義人權觀的一種表現,從而提供了新的視角的可能性。然而,存在著國家將義務作為藉口,對人權實施大範圍限制的風險。
- 圍繞著它們是道德的還是法律的性質的困惑、關於某項義務的受益者是誰或其確切內容是什麼的不確定性,都是不利於探索義務在人權法中的潛力的因素。
腳註
[編輯原始碼]- ↑ 第一個腳註。請在格式化引用時遵循OSCOLA。儘可能提供引用連結,理想情況下連結到開放訪問資源。
- ↑ 分別為序言段落第 5 條。另見美洲人權公約 第 32(1) 條和修訂後的阿拉伯人權憲章 第 3(1) 條。
- ↑ JH Knox, 'Horizontal Human Rights Law' (2008) 102 美國國際法雜誌 1, 34.
- ↑ 坦尚尼亞法律協會和法律與人權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師訴坦尚尼亞,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100、107(2)、112、115 段。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2(3)、18(3)、19(3)、21 和 22 條。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5 條;歐洲人權公約 第 17 條。
- ↑ Knox (n 1) 1-2.
- ↑ 兒童權利公約 第 3(2)、5、9、14(2)、18(1)、19(1) 和 27(2) 條。
- ↑ JAM Cobbah, 'African Values and the Human Rights Debate: An African Perspective' (1987) 9 人權季刊 309.
- ↑ J Donelly, 'Human Rights and Human Dignity: An Analytical Critique of Non-Western Conceptions of Human Rights' (1982) 76 美國政治科學評論 303, 312.
- ↑ F Viljoen, 國際人權法在非洲 (牛津大學出版社 2007) 249.
- ↑ M Malila, 國際人權法中個人義務的地位:來自非洲人權體系的視角 (博士論文,比勒陀利亞大學 2017) 270-307。
- ↑ Malila (n 10) 303-307.
- ↑ MW Mutua, 人權:政治和文化批判 (賓夕法尼亞大學出版社 2002) 93.
- ↑ W Adiel, 非洲言論自由的保護 (埃德溫·梅倫出版社 2016) 730-770.

